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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一“黑老大”违法犯罪200多起获刑25年

来源:大众网编辑:胡浩亮发布时间:2019-10-16 15:53:39

  今天上午,济南市历城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判处首犯李鲲鹏有期徒刑25年。

李鲲鹏等28人黑社会组织案庭审现场

  “套路贷”专盯在校学生、刚就业年轻人 不还钱就打

  2015年12月至2018年2月,李鲲鹏以其为实施违法犯罪而成立的“天鹏商会”“天晟金融”作为依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李鲲鹏、王宏鹏、陈上帅为组织者、领导者,刘浩、孙志勇、汪洋、李传鑫、张传福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快速放款、低利息、无抵押为诱饵,通过中介介绍、网络推广、发放广告等方式吸引16至28岁之间无经济来源或者经济尚未完全独立、易上当受骗的职业院校在校学生或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群体借款。该组织利用组织自身的威慑力以及借款人急需借款的心理,以“保证金”“上门费”“中介费”等虚假名义诱骗、逼迫借款人签订明显超过本金的虚假借款协议,对借款人进行拍照、录像,以制造虚假给付事实,并强迫部分借款人将借款用途写为“打胎”、“给女友打胎”、“看病”等隐私事由。该组织设置苛刻的履约期限和条件,故意制造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诱骗、逼迫借款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协议并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指使催讨人员使用殴打、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采取在借款人家门口放鞭炮、喊高音喇叭、喷侮辱性文字、扬言给借款人家里送花圈等暴力、威胁和“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及其亲属“索债”,通过“套路贷”方式放款近五百万元,通过签订虚高借款协议或合同收回两千余万元。

李鲲鹏等28人黑社会组织案庭审现场

  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19起 造成被害人自杀、辍学、失业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山东省各市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抢劫等刑事犯罪219起,违法行为19起。

  李鲲鹏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山东省各市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借款人及其亲属造成强大心理强制和威慑,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违法犯罪活动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并且造成有的被害人或亲属实施自杀行为,有的被害人或亲属由此引发重大疾病或者延误重大疾病的治疗,有的被害人辍学或失业,或者不敢回家居住等严重后果,干扰、破坏了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产、学习、生活,在全省部分职业院校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七罪并罚,首犯获刑25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李鲲鹏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判处王宏鹏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判处陈上帅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均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25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同时对黄薇等4名与本案有关的被告人,分别以敲诈勒索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罪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今天上午,济南法院还依法对另外3起18人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其中,莱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任金玉等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作出一审宣判,对首犯任金玉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长清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鲁梅虎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宣判,对鲁梅虎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济南中院对王富等1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二审宣判,驳回王富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任金玉等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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