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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终局”开新篇——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工作纪实

来源:中原新闻网编辑:王杰仁发布时间:2020-12-03 18:15:12

  邯郸仲裁委工作人员在图书室讨论学习。(资料片)记者李磊摄

仲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记者李磊摄

邯郸仲裁委工作人员到企业调研。(资料片) 邯郸仲裁委供图

仲裁庭正在开庭审理案件。 记者李磊摄

  日前,邯郸仲裁委员会召开业务研讨会。(资料片) 记者李磊摄

  中原新闻网邯郸讯(记者杨溪)近年来,邯郸仲裁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始终坚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工作思路,不断强化职能作用,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同样的仪式感,同样的法律效力,邯郸仲裁委以高效快捷的仲裁工作,让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通过仲裁的方式就能得到合理解决,有效保护了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从数据看,邯郸仲裁委受理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仲裁工作的认同。日前,记者与仲裁员面对面,探访仲裁工作的独特之处。

  “一裁终局”公正、及时仲裁经济纠纷

  一裁终局是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一项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我国诉讼制度为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即当事人对一审判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的第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我国加入WTO后,市场经济迅猛发展,随着国际国内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的提高,经济纠纷日益增多,各个市场经济主体为了巩固和加强在竞争中的地位和优势,更加注重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而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对于解决纠纷有着其他方式不可比拟的特点和优势,仲裁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专家仲裁客观公正,不公开审理保密性强,一裁终局可以及时、快捷地解决纷繁复杂的经济纠纷,避免企业陷入长期的诉累之中,同时能够不伤和气,有利于今后继续来往,达到合作共赢。中国银行邯郸分行行长任志宏表示:“近几年来,通过仲裁我们顺利解决了多起借贷纠纷,我们对邯郸仲裁的高效断案、一裁终局很欣赏,因此仲裁是我们的首选。”

  今年10月15日,邯郸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XX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刘XX之间的抵押(反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导致申请人先后多次代被申请人还款,经多次催告仍未偿还,特申请仲裁,案件受理后,邯郸仲裁委于10月27日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于10月30日制作调解书结案,被申请人于当日即履行完毕,双方纠纷迅速化解。

  邯郸仲裁委自成立以来解决了大量的建筑施工合同、商品房买卖、金融借贷、保险合同、买卖合同、知识产权等纠纷。一裁终局高效、快捷解决纠纷得到应有的体现。

  专家断案,让纠纷难题易解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执行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龙翼飞撰文指出:专家办案是仲裁的一大特点。在各类纷繁复杂的经济纠纷中,涉及很多不同的专业,因此,邯郸仲裁委员会在聘请的仲裁员中,不仅有法律、经济贸易专家,还包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其他与仲裁有关的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家,在审理不同类型的纠纷案件中,专家仲裁员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评判是非,更加客观公正地解决纠纷。

  王丽媛是其中一位优秀代表。她是一位在法院系统工作了近30年的司法工作者,曾担任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长,多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从丛台区人民法院退休后,她于2015年初受聘成为仲裁员,至今已审理50多件仲裁案件。虽然成为仲裁员才5年多时间,但亲身体会过两种身份,她对其中的异同有着独到的理解。

  仲裁一向被誉为“专家办案”。王丽媛对此有着深刻的领悟。做法官时,她常面对大量不同案件,难以保证所审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在她最为擅长的领域。仲裁工作则不同,针对每一件具体案件,仲裁庭都由熟悉其相应领域同时擅长法律问题的专家组成,受理之初即可上手,仲裁员充分了解当事人产生纠纷的症结所在,从而能准确、及时地做出公正的裁决。

  基于专家办案、服务民生的思路,邯郸仲裁委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聘请了省内外法律、经济贸易、建筑房地产重点项目、科技、金融等专业及涉外专业的德才兼备、经验丰富、办事公道的专家和学者仲裁员280名,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32名,形成了一支办案公正、廉洁、高效、务实的仲裁员队伍,充分体现了“专家办案”,使得仲裁的裁决结果真正经得起考证。

  为打造德才兼备的仲裁员队伍,该委坚持以聘、调、培、管并重原则,建立并不断完善《仲裁员管理办法》,把对仲裁员的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坚持每年两次集中培训,对仲裁员开展业务知识,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教育全体仲裁员做到严格遵守仲裁员守则,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快捷办案。同时建立仲裁员考评制度,把每名仲裁员的业绩记录在册,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有不良记录的从仲裁员名册中除名。邯郸仲裁委打造了一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年龄结构优化、专业结构合理、政治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优秀仲裁员队伍。

  办案质量是仲裁的生命线

  随着受理案件的大幅度增加,案件质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邯郸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张红兵介绍说:“仲裁的生命力和发展前景在于仲裁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基于这一认识,近年来我们始终严把这一关键环节,把提高案件质效牢牢抓在手上。”

  该委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立足案件质效,陆续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的意见》《关于规范办案流程、提升案件质量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提升仲裁案件质量、提高仲裁办案效率、增强仲裁公信力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提高“三率”增强仲裁公信力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仲裁案件每个环节的时间要求和具体工作进行明确,从而做到严把“五关”,即:严把案件受理关,提高立案的时效性;严把组庭程序关,科学配置仲裁庭组成人员;严把庭前准备关,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严把案件审理关,真正查明案件事实;严把案件裁决关,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说理透彻充分,裁决结果公平公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委还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对于重大、疑难以及仲裁庭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一般都提请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经本地专家讨论还难以准确定性的疑难案件,聘请国内知名的专家团队共同研究,由专家向仲裁庭提供权威性的参考意见。2017年,外地一家国有大型企业与邯郸一家民营上市公司发生纠纷申请仲裁。该案双方当事人争议大,标的高,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就是否鉴定意见分歧较大,经会商后,仲裁庭专程派员赶赴北京,请三位全国知名的法学专家进行了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案经过鉴定机构鉴定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并调解结案。

  据统计,2013年至今,邯郸仲裁委共受理案件5053件,标的额超126亿元,到2020年11月,调解和解率达40%,撤裁率0.1%,不予执行率为0.01%,远低于全国平均撤裁率和不予执行率1%的水平。

  民商事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六点区别

  一、管辖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管辖权依赖于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民事诉讼受地域和级别的限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二、受案范围不同。仲裁机构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劳动争议和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及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则不能受理。民事诉讼则不受案件争议类型的限制。

  三、当事人的范围不同。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可以增加第三人。而仲裁的当事人仅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四、仲裁庭的组成和审判庭的组成不同。仲裁中当事人可以分别选择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无权选择审判员和审判长。

  五、审理原则不同。仲裁的审理原则是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六、审理程序不同。仲裁开庭以不公开开庭为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开庭,才会公开开庭。民事诉讼则是以公开开庭为原则。

  链接:

  邯郸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6年3月。主要职能是:依法受理并裁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类合同纠纷及其它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涵盖: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

  仲裁协议示范条款:因本合同及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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