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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8个月端掉“套路贷”犯罪团伙40个

来源:山西晚报编辑:郭晨霞发布时间:2019-09-26 10:58:03

  山西晚报讯(记者 辛戈)山西省公安厅9月25日发布消息:今年前8个月,全省成功打掉“套路贷”犯罪团伙40个,其中涉黑团伙7个。警方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33人,刑事拘留83人,逮捕310人,破获刑事案件920起,查扣资产合计5.94亿元。
  山西省公安厅刑侦总队负责人介绍:“套路贷”犯罪团伙,一般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诱骗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债务、伪造资金流水、恶意制造“违约”等手法,采取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软暴力或暴力手段,进行所谓债务催讨。近年来,各地高发“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许多受害人一开始“贷款额”很小,但在犯罪嫌疑人用心设计的“套路”下,很快就背上“巨额债务”。“套路贷”犯罪团伙为催收债务,时常伴有暴力、软暴力犯罪行为。为此,全国公安机关采取一系列措施,坚决严打“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并将“套路贷”黑恶势力,列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重点。
  山西省各级公安机关全面排查“套路贷”犯罪案件,全面梳理了近5年来所有“讨债类”警情、民间借贷纠纷及重点人员情况,从中摸排“套路贷”犯罪线索;重新审查绑架、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线索,从中发现一批“套路贷”犯罪团伙;紧紧盯牢“套路贷”违法犯罪“APP研发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催债索债公司”等上下游企业,坚决一查到底,深挖犯罪源,清除生态链,挤压犯罪空间,铲除犯罪土壤。在公安部部署开展“云剑”行动后,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又依托山西公安大数据强大功能,全面强化侦查、预防、打击、抓捕等措施,坚决打源头、打链条、打团伙,确保实现“犯罪窝点全部端掉、借贷平台全部关停、已控涉案资金全部冻结、催讨团伙全部打掉”的“四个全部”目标,坚决遏制“套路贷”犯罪高发势头。
  山西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将继续把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中之重。在此,警方提醒广大民众,面对网上贷款,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要轻信“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等虚假宣传,避免落入“套路贷”陷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民众发现“套路贷”犯罪线索,可随时通过110报警平台报警举报,及时向公安机关揭露其犯罪行为。
  典型案件
  1 晋中警方成功打掉一个网络“套路贷”犯罪集团
  7月17日,晋中市公安局成功打掉一个网络“套路贷”犯罪集团,抓获12名犯罪嫌疑人,查扣涉案资产1600余万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章某飞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借款人信息后,精心策划,私设机构,对外自称金融贷款公司,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钱周转心理,以民间借贷名义出借资金。随后,犯罪团伙成员以行业规则、硬性条件为说辞,强行对借贷人进行砍头扣息。其间,该犯罪团伙多次使用“阴阳合同”虚增合同金额,以展期费、逾期费等名义,强行收取受害人高额费用。犯罪团伙成员还通过虚假转单平账,恶意垒高欠款,肆意认定借贷人还款逾期,再以滋扰、侮辱等软暴力方式进行催收。一年多时间,该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套路贷”业务,大肆敛财。经晋中警方侦查,该犯罪集团通过其操纵的“借贷宝”“今借到”两个APP平台,放款金额高达9850余万元,受害人达600余名。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 晋城陵川警方成功打掉一个“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
  近期,晋城陵川县公安局成功打掉一个以张某潮为首的“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破获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刑事案件52起,抓获13名犯罪嫌疑人,查处其他违法案件6起,查封经营场所1处,冻结涉案资金46.6万元,扣押涉案财物140余万元。
  经查,张某潮以其在陵川县注册成立的“陵川县翼龙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依托,纠集其侄儿张某博、外甥李某明等人形成分级管理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掩护,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诱使受害人签订“借贷”“担保”“抵押”等相关协议,巧立名目收取高额家访费。对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犯罪团伙成员采用暴力、威胁等违法手段逼迫受害人缴纳所谓的“家访费、倒贷费、逾期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以此达到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目的。此外,主要嫌疑人张某潮还指使犯罪团伙成员张某博等人,多次采取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以及编发、印制《催款悬赏通告》等软暴力手段向受害人催要贷款,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潮、张某博、李某明等13人已被依法执行逮捕,案件现已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3 长治潞州警方成功打掉一个以“车贷”为名的“套路贷”犯罪集团
  今年3月12日,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成功打掉一个以杨某兵等人为首,以“车贷”为名的“套路贷”犯罪集团,一举将杨某兵等12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冻结账户内资金共计714万元。
  经查,自2016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杨某兵设立长治市恒德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公司名义从事所谓“车贷”业务。经营过程中,该公司利用受害人急需资金周转心理,以违约金、保证金和所谓“行规”为由,要求受害人签订多个空白合同,并拒绝向受害人提供合同。同时,犯罪团伙还自制虚假银行流水、合同等。在受害人与之签订合同后,犯罪团伙成员便随意认定受害人违约,采取上门逼讨、恐吓、电话骚扰等软暴力手段,索要欠款,强行开走受害人抵押车辆。此后,又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受害人车辆变卖。长治潞州警方经缜密侦查,于3月11日集中收网,抓获12名犯罪团伙成员。7月15日,该案已移送至长治潞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4 运城中条山警方成功打掉以黄某君为首的“套路贷”犯罪集团
  今年3月,运城市公安局中条山分局成功打掉了以黄某君为首的“套路贷”犯罪集团,抓获了以黄某君为首的10名犯罪成员。
  2月28日,运城市公安局中条山分局接到省公安厅指令,经过一个多月的秘密调查,全面查清了该犯罪集团的犯罪轨迹,掌握了大量犯罪证据。经查,2016年10月,犯罪嫌疑人黄某君纠结同学张某军、高某鹏,成立运城鑫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运城从事“车贷”业务,谋取非法利益。2017年6月,黄某君又将陈某名下的“车管家公司”和“鑫商道公司”并入鑫洪公司,扩大公司规模和行业地位,以便于大肆敛财。自2017年1月起,鑫洪公司借助海通、信合、安财、通商、蔷薇等网络资金平台,利用客户急于用钱的心理,采取虚假宣传、拆分利息、虚增债务、诱骗客户签合同、加重违约责任、签订空白和单方不对等合同等不法手段,肆意认定对方“违约”,大肆非法从事车辆抵押贷款业务及扣车等敲诈勒索犯罪活动。鑫洪公司从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通过各种手段实施“套路贷”犯罪,先后诈骗作案130余起,敲诈勒索97起,非法获利2400余万元;仅安财业务一项,就实施诈骗779人次,扣车200余台。为确保“套路贷”犯罪活动顺利,鑫洪公司还成立了以李某为首的贷后部“扣车队”。“扣车队”在非法扣车时,常常伴随大量的寻衅滋事、抢劫、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目前,运城市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已将黄某君犯罪组织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5 大同平城警方成功打掉以邓某绪为首的“套路贷”犯罪集团
  近期,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成功打掉以邓某绪为首的“套路贷”犯罪集团,抓获该犯罪组织成员18人,破获刑事案件60余起,冻结涉案银行存款70万元。
  2018年7月15日,受害人李某报案称,在“秒秒贷”公司贷款后,无力支付高额利息,被公司多名男子强行带至大同某洗浴中心客房等地非法拘禁约30小时,其间屡遭殴打逼债。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接警后,立即组织精干民警展开侦查。根据查证情况,首先抓获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的嫌疑人曹某、杨某、郭某某,同时在“秒秒贷”公司,查获大量档案资料、电脑、凶器等涉案物品。
  经查,犯罪嫌疑人邓某绪,湖北恩施人。2017年以来,邓某绪流窜至山西大同,伙同犯罪嫌疑人张某兰、曹某、郭某波、杨某、张某杰、李某波等人实施违法犯罪。该犯罪团伙假借民间借贷,诱使受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在受害人无力“偿还”时,即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向受害人或其亲属施压“讨债”,步步设套,非法侵占受害人财产。其犯罪步骤为,首先采取发放、张贴虚假内容的宣传卡片,诱惑需要贷款的客户到其公司贷款。如受害人有意愿,并提供身份、房产、车辆和工资等信息,则诱骗受害人在多份合同上签字,形成虚高借款合同。在给受害人银行卡打款后,由所谓业务员制造虚假的银行流水。最后,在受害人无力“偿还”时,所谓的业务员先是电话威胁催款,接着由所谓风控员上门,向受害人或其亲属以暴力威胁、骚扰等施压,强行收取本金、利息以及肆意认定的高额违约金。其间,大肆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2017年以来,该犯罪组织先后诱骗170余人上当“贷款”。部分受害人因此背负沉重负担,造成生活困难。在“讨债”过程中,该犯罪组织不仅以种种犯罪手段伤害“贷款”人,也大肆伤害“贷款”人家属,以及邻居、同事,致使受害群众有苦难言,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截至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6大同警方成功打掉以柴某、徐某为首的“套路贷”犯罪团伙
  日前,大同市公安局成功打掉以柴某、徐某为首的“套路贷”犯罪团伙,抓获19名犯罪嫌疑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9起,查扣现金21.87万元,冻结银行账户25个,冻结涉案资金234万元。
  大同市公安局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柴某,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纠结犯罪嫌疑人徐某成立正臣投资公司,专门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团伙专门针对急需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商、民营企业家、个体经营户等,以诱骗或威逼手段虚构借款,并通过“砍头利”“利滚利”、以车顶贷、银行空转账等手段虚增借款人债务。在受害人无力还款后,柴某指使徐某等团伙成员对受害人采取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通过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手段,恶意讨债,侵占受害人财物。该犯罪组织在大同平城区、阳高等地,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手段,先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严重干扰、破坏了当地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目前,该案已移送至大同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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