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0-3111082 3047798688@qq.com
首页 > 中原 > 正文

河南这两类企业的电费和水费可能要加价

来源:大河网编辑:李茗茜发布时间:2020-07-07 17:30:06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郭兵

  7月7日,记者从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我省将对钢铁和水泥行业实行更加严格的“升级版”差别电价政策。8月1日起,对于我省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水泥企业实行用电和用水加价,最低加价标准为: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05元。

  新政:钢铁和水泥企业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电费、水费将加价

  大河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和河南省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钢铁、水泥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推动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减排,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出硬核攻坚措施。

  《通知》明确,自2020年8月1日起,全省钢铁、水泥企业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全部网购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用电加价政策,其购自来水企业水量实行用水加价政策。具体加价政策如下:

  钢铁、水泥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方式”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含税,下同),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05元(含税,下同);两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3元,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08元;三项均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6元,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1元。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电、用水不再加价。

  追问:新项目需要执行通知规定吗?增收的电价、水价怎么使用?

  该政策如何执行?名单是否会适时调整?增收的电价、水价怎么使用?记者盘点了以下4个问题:

  1.政策如何执行?

  据悉,该政策由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改委联合执行。钢铁、水泥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评估监测。经评估监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将评估监测报告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将钢铁、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情况和评估监测情况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据此公布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的企业名单、加价标准,省电力公司执行加价电价,有关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监督当地供水企业执行加价水价。

  2.新项目需要执行《通知》规定吗?

  对于新投产的钢铁、水泥项目,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也将按《通知》规定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

  3.已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的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能否申请恢复正常电价、水价?

  记者了解到,已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的钢铁、水泥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据此通知省电力公司和有关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停止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政策执行效果适时调整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加价标准。

  4.增收的电价、水价怎么使用?

  根据《通知》规定,网企业和自来水供应企业因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增加的收入由省政府统筹用于支持相关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改造。

©2018中原新闻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