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警蜀黍执勤的过程中
有时会遇到不配合
甚至是阻碍执法的情况
这里,蜀黍再次说明
法律尊严和公安机关执法权威不容侵犯
服从警察指挥,维护良好交通秩序,本是每一位交通参与者应尽的法定义务,然而,有些人却任性到家了……
4月2日,邯郸肥乡交警大队吕营中队负责人贺占卫带领辅警李杨杨、马林征、张晓刚等人在肥乡区翟固路口执勤时,查获一辆“电猴”且无证驾驶,民警在扣留车辆时,一辆面包车(驾驶人葛某某,屯庄营乡东周寨村人)突然停在民警面前,并对民警进行阻拦,民警贺占卫上前亮明身份并告知扣车缘由,但葛某某仍然妨害民警执法。在民警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强行带离,在带离过程中,葛某某突然对民警贺占卫和辅警进行人身攻击,造成民辅警不同程度受伤。肥乡区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葛某某以妨害公务罪立案侦察,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4月7日下午14时许,肥乡交警大队女子中队执勤人员在美食林路口开展治理非机动车违法行为时,一女子(肥乡镇潘村赵某某)被民警宁江令及工作人员栗丹丹查处,该女子极其不配合处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对执勤人员进行辱骂,阻碍了民警的正常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河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肥乡区公安局依法决定对赵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俗话说:“酒壮怂人胆”,4月2日下午16时许,李某某(屯庄营乡东周寨村)酒后不带口罩在肥乡区交警大队大门口大喊大叫,不配合门卫测量体温和来客登记,要强行进入交警大队,不听交警人员劝阻,并辱骂推搡交警队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河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肥乡区公安局依法决定对李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对于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干扰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公安机关采取“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办,绝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