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新闻网邯郸讯(记者张红军)遛狗不栓绳,饲养大型猎犬,犬类随地便溺,这些城市顽疾给市民生活带来不安定影响,也严重损害了城市形象。4月26日,邯郸市政府新闻办召开“规范文明养犬“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文明养犬公告》、“文明养犬12条”,并介绍了“规范文明养犬”专项行动取得初步效果。
随着城市发展,宠物狗已成为人们闲暇时光的重要玩伴和感情寄托,但是很多不文明的养犬行为把这种和谐的关系打破。为规范市民文明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市公安局组织主城区四区分局开展为期半月的规范“文明养犬”专项行动,制定《关于开展规范文明养犬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制《致市内养犬市民的公开信》2万余份,《文明养犬告知书》5000余份,加强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在人员密集区域、举报重点区域进行多次巡查,对不文明养犬人进行警告与批评教育,对流浪犬、无主犬加大捕捉力度等。同时,进一步加大“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饲养烈性犬、不按规定时间地点遛狗、遛狗不牵绳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全市共处置不文明养犬行为440例,批评教育400余人次。市内四区共办理、审核犬证1246个。
发布会上,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发布新版《文明养犬公告》,市内主城区养犬须定期接种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和标识,为犬只办理登记及年检手续;溜犬须携带养犬登记证、牵引犬只、按规定时间遛狗(早7:00之前,晚20:00之后);及时清理犬只户外粪便;居民休息时间,应控制犬吠;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医院、学校、博物馆、展览馆、公园等人员密集区域,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除外);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犬只(大型观赏犬除外);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时,及时采取捕灭措施,并报告;无人牵引的犬只,视为无主犬、流浪犬送至犬只留滞所。
市公安局一级调研员梁海民说:“我们将继续加大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整治力度,完善规范犬类管理长效机制,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文明、健康、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文明养犬“十二条
《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公安机关摘编了《条例》12条主要内容:
一、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大型犬、烈性犬。大型观赏犬、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士的扶助犬除外。
二、重点管理区内的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携带犬只并提交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全身照片以及相关证明。
三、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后五日内,应当到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延续登记审查以下内容:(一)养犬人是否仍具备养犬条件;(二)所养犬只是否变更;(三)所养犬只的免疫是否在有效期内;(四)养犬人是否存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
四、全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出生满两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狂犬病的免疫,取得狂犬病检疫免疫证。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犬瘟热、细小病毒、传染性肝炎等其他犬只疫病实行计划免疫。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犬只尸体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滞场所,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
七、重点管理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携犬只外出时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不超过1.8米长的犬绳或犬链牵领约束,并携带犬只登记证;携犬只外出时必须携带处理犬只排泄物的物具,并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禁止七时至二十时携犬只外出;携犬只外出时,必须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养犬人应当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的攻击行为;禁止转让、遗弃疫犬。
八、下列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和幼儿园; (二)少年宫等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四)餐厅、商店和网吧等公共营业场所;(五)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六)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盲人、肢体重残人士可以携带导盲犬只、扶助犬只进入前款所列区域。
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经出租车驾驶员同意。
九、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在重点管理区内所养犬只未经登记的,暂扣犬只,责令三日内办理登记,逾期未申请或者申请不予批准的,没收犬只,对个人处每只犬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办理犬只延续登记继续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无证养犬,吊销养犬登记证,并可按规定予以处罚。养犬人携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带离犬只,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在规定时间内送伤人犬只到留滞场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伤人犬只强制送到留滞场所,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不同情况,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或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治安处罚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有关证件、牌照,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证件、牌照的;(二)纵犬伤人的;(三)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十一、未定期办理狂犬病检疫免疫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犬只的粪便未及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市内主城区养犬办证地址和咨询电话?
答:为规范养犬管理工作,方便群众就近办理犬证,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市主城区开设四个养犬登记办理地点,分别为:
1、邯山区办证地址:309国道与高铁桥交叉口东行30米路北(原邯郸县看守所),咨询电话:0310-8028001。
2、丛台区办证地址:丛台区向阳路42号(丛台公安分局人民派出所原址),咨询电话:0310-3013158。
3、复兴区办证地址:联纺西路特凿处复兴公安分局岭北派出所院内,咨询电话:0310-5527311。
4、经济技术开发区办证地址:世纪大街32号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一楼集中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310-2072977。
二、公安机关在办理犬证方面有什么新举措?
答:今年以来我们已在市内四区开始推行电子犬证,即通过信息化手段办理电子芯片犬证,从而达到对违规犬只的精准管理,从源头上规范犬只管理执法,进一步提升服务群众的水平。
三、养犬办证需要准备哪些手续,具体费用是多少?
答:初次办理犬证所需手续:
1、养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犬只免疫证及复印件;
3、犬只1寸彩色全身照片两张。
年审犬证所需手续:
1、有效犬证;
2、犬只免疫证及复印件;
养犬登记收费标准为:
根据市物价部门[邯价费(2014)20号]文件规定:初次办证犬类登记费350元/只,犬证年检费100元/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