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新闻网邯郸讯 2021年3月15日是第39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是“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这一主题的确立,是找痛点通堵点,保障消费畅通,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能,筑牢安全根基,构建消费信任的需要,同时也是消费者对改善消费环境美好愿望的一种集中体现。
过去的一年,大名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通过加强消费维权网络建设,提升消费维权能力,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开展消费调查,加强消费教育,宣传消费政策,传播科学消费理念,普及消费知识,发布消费警示,倡导诚信经营,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针对消费者申诉举报和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治和专项治理,严厉打击了各类制假售假及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众安全,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围绕2020年“凝聚你我力量”这个主题,通过对餐饮、药店和超市等开展执法检查,把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疫情防控结合起来,运用综合监管手段,全力做好“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保复工”等各项工作,持续保持监管的高压态势,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查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切实加大餐饮单位、商场超市等重点场所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力度,严查销售过期食品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竞争秩序和消费环境,全县市场监管部门和消保委组织共登记消费者的咨询、投诉、举报1288件,办结率达98.8%,消费者投诉调解成功率达到92.5%。其中,共受理各类投诉1013起,办结率达到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2.99万元,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有效防范安全风险。
切实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商场、超市计量检查,促进经营者规范诚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2021年活动的主题是“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力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消费维权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安全与畅通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将守护安全作为畅通消费的重要基础,将畅通消费作为守护安全的价值追求,不断提升消费者保护能力、水平,积极推动消费维权协同共治,保障消费畅通,推动消费在安全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为更高水平经济循环提供强劲动力。
维护消费者权益,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大名县市场监管局、县消保委对今年“3·15”纪念活动高度重视,将由线下转为线上,由室外转到室内,围绕“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这个主题,通过微信、融媒体等新业态、新形式向消费者讲解主题的涵义和识假辨假知识,突出疫情防控物资、生活必需品等民生领域商品开展执法检查,及时曝光典型案例,通过微信线上咨询服务等开展系列活动;同时,充分发挥消保委的优势,深化与有关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新闻媒介的协作,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推动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推动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消费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实现守护安全畅通消费的各项目标要求,营造更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能,夯实扩大内需战略基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良好开端。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让我们共同携手,共担责任,按照“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主题要求,进一步有效整合消费维权工作资源,提升消费维权能力,加大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要进一步遵循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不搞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加强自律,消除不利于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的不合理行规,营造便于消费、利于消费、扩大消费的市场环境,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培育和保护好消费市场增长点;同时,广大消费者更要进一步增强消费信心,增强责任意识,监督促进生产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理性表达维权诉求,营造更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任重而道远,营造安全便利消费环境,让消费者能消费、愿消费、敢消费,激发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增长,为加快建设新时代富强美丽和谐幸福新大名而努力奋斗。
案例:
商砼质量纠纷案
2019年5月份,李先生经他人介绍购买大名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G25号商砼水泥400多立方米修建路面,合款15万元。路面修好一周后,不断出现崩皮、小块拱起现象,原因是商砼水泥里的石子灰性大而引起。李先生要求商砼厂家给予赔偿,多次协商后,商砼厂家百般推脱不同意赔偿,直到2020年1月仍未解决,李先生到县消协投诉,请求帮助解决。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等有关规定,经营者有责任和义务按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
2020年1月,经大名县消费者协会组织双方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由某建材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消费者5000元。
某砖厂侵害
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0年4月,王先生为盖房购买某砖厂的内燃砖,第一批购买的砖质量合格,4月10日,王先生又购买了8000块砖,但用水浸湿后,出现开裂、粉碎现象,无法使用,与砖厂联系要求调换。砖厂厂长推诿搪塞,久拖不办,致使工程停工,王先生向县消协投诉,请求帮助解决。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消协多次调解,砖厂给予消费者免费更换内燃砖8000块,价值3872元。大名县市场监管局 胡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