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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楼上住户抛垃圾,一楼住户很苦恼

来源:淇河晨报编辑:李茗茜发布时间:2020-08-24 16:27:22

  鹤报融媒体首席记者 张志嵩

       “白天还好,经常晚上9点到10点的时候,垃圾就会从天而降。”8月23日,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基春城小区3号楼一楼住户孙女士向记者反映,楼上经常有居民高空抛物,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了2年。

  孙女士是一楼住户,她搬到荣基春城已经5年了,随着住户越来越多,2年前至今,楼上总有住户往下扔垃圾。“鸡蛋壳、青菜叶子、泡面碗,大部分是厨余垃圾,偶尔还有水瓶之类的。夏天特别招蚊虫,我们不得不去清扫。”孙女士说。

  当天,记者在3号楼南侧看到,楼下确实还有垃圾未清理,孙女士的卧室窗户正对着那片地方。“晚上经常是呼呼啦啦一阵响,垃圾就落了下来,脏不说,我还经常被吓醒。”孙女士十分无奈,为了不被打扰,卧室窗户常年紧闭。

  因为高空抛垃圾都发生在晚上,孙女士也无法确定究竟是楼上哪个住户,她也尝试在楼道口张贴提示语,但并没有效果。

  “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只能安排工作人员多打扫。”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小区里没有安装高空摄像头,也没有预算安装。“这是个别业主的生活习惯问题,这种情况只有3号楼有。我们也在微信群里不断发出高空抛物所带来的危害提醒,甚至挨家挨户上门介绍,但没有效果。”

  “其实楼上住户就那么几家,范围很小,我们都走访过,但是没有人承认。没有证据,我们也很无奈。”该工作人员说,他们只能多宣传、多提醒。

  法律如何保护“头顶上的安全”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据网易)

  故意高空抛物最高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019年11月,最高法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根据这份意见,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高空抛物所涉犯罪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高空坠物所涉犯罪 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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