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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一男子家暴被警方传唤,竟踢踹辅警、殴打派出所工作人员

来源: 12309中国检察网编辑:史习武发布时间:2020-08-11 11:49:51

  7月30日

  菏泽市单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一则起诉书

  详细内容如下:

菏泽一男子家暴被警方传唤,竟踢踹辅警、殴打派出所工作人员

菏泽一男子家暴被警方传唤,竟踢踹辅警、殴打派出所工作人员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镇**楼**村**号,现住址**,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19时许,**派出所接到110报警指令:**镇**行政村有人实施家暴行为。**派出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口头传唤施暴人员徐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徐某某拒不配合,并踢踹辅警王某某。徐某某被**派出所民警依法强制传唤至**派出所办案区约束醒酒,期间徐某某辱骂并殴打派出所工作人员王某某。

  被告人徐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单县时楼派出所办案工作区视频录像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

  检察官助理:马雯晴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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