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
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了一则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详细内容如下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3********,汉族,中专文化,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顾问营销,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坊**村**坊村**号,现住菏泽市牡丹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谎称在教育局工作,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常某某的孩子转学至菏泽为名,骗取常某某人民币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常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玉玲
检察官助理马静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