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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巨野法院:父亲生前欠债务,儿子是否应承担?

来源:牡丹晚报编辑:史习武发布时间:2020-09-29 17:19:35

  中国有句俗语:“父债子还,天经地义。”意思是说泛指父母生前的债务由子女偿还。在古代被认为是理所应当的道理,但在当代,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子女一旦成年,便与父母一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并不因为血缘关系而必然的承担父母生前的一切债务,而是应该看子女在继承父母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自愿清偿的不在此限。用通俗一点的话来说,父债子还在当下是附条件的。如果父亲在生前欠债并约定拿自己的房屋抵押,去世后儿子继承房屋且房屋升值超过债务,又该如何处理?近日,菏泽巨野法院执行三团就顺利和解了这样一起执行案件。

  

  2018年,申请人田某与被申请人曹某达成民间借贷协议,由曹某名下的安置房抵押给田某,用于担保其与田某之间的20万元债务。后来,曹某不幸离世,田某与曹某的儿子曹某某达成一致协议,将房屋过户给田某用以偿还父亲债务。因房屋升值,超过田某的债权,且曹某某不配合过户,田某于是要求曹某某偿还20万元欠款。曹某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偿还欠款,田某多次索要欠款无果,无奈之下,将曹某某诉至巨野法院,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曹某某以继承的房产价值为限偿还父亲所欠债务。判决后,曹某某仍以不是自己的借款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无奈之下,田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多次联系曹某某未果,但执行干警并未放弃,经过多方努力终于找到被执行人曹某某,并多次采取“背对背”谈心等方式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待双方尖锐的矛盾较为缓和后,再次组织双方面对面进行沟通。

  

  “房子也有我的一半,我不同意!”在一开始的沟通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某某的妻子付某态度消极,拒不配合。执行干警顶着三十多度的高温,一天之内往返三次,耐心地沟通劝说,释法明理,最终曹某某同意将回迁房抵债给田某,同时由田某一次性支付曹某某26万元折抵房屋升值部分,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田某对和解结果十分满意,于是向菏泽巨野县法院执行三团送来锦旗和感谢信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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