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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集中收容流浪犬只和规范养犬行为行动通告

来源:焦作日报编辑:李永伟发布时间:2020-07-24 15:52:49

  为防止犬只伤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集中收容流浪犬只和规范居民养犬行为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集中收容市区(含各城区主城区部分及解放区、山阳区的城中村)内所有无主流浪犬只,进行集中圈养。

  二、市民喂养的宠物犬和其他犬只,出门必须有成年人以绳索束引,并负责随时清理其粪便。

  三、城管部门将加大巡查力度,对不清理粪便的犬只主人将按《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无成年人用绳索束引的犬只,会被视为无主流浪犬进行收容。

  五、不按规定束引犬只(遛狗)影响他人及阻拦妨碍收容工作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集中行动时间为2020年7月25日至9月25日。

  七、各城区举报电话为:

  解放区:17639179201(解放)17639179202(焦南)

  山阳区:17639179203(山阳)17639179204(定和)

  中站区:17639179205

  马村区:17639179206

  示范区:17639179207

  焦作市公安局

  焦作市城管局

  焦作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3日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75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第35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3.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章第28条第五款:禁止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第四章第30条第11项: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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