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生意互有往来,本是生意伙伴,却因拖欠货款产生矛盾,又因被执行人未将公司清算信息向申请人书面通知而使矛盾激化,最终,在武陟县法院的努力下,不仅案结事了,双方还达成和解。
2016年8月起,焦作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与郑州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铁公司”)长期存在购销钢材业务,截至2017年6月,该贸易公司拖欠该钢铁公司货款117万余元。
由于经营不善,2018年,该贸易公司成立以法定代表人冯某林为组长、股东翟某芳为成员的清算组,并在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但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该钢铁公司,导致该钢铁公司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因此,该钢铁公司将该贸易公司起诉至法院。
该贸易公司败诉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先后查封冯某林、翟某芳的房产和车辆,冻结二人的银行账户,并将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此同时,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和解,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多次给被执行人做工作,避免双方矛盾激化。
最终,经承办法官劝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所欠货款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到位,案件顺利执结,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