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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多的儿子竟然非亲生 男子亲子鉴定后起诉获赔偿

来源:山西晚报编辑:郭晨霞发布时间:2020-07-16 19:04:25

  山西晚报讯(记者郭卫艳)养了一年的孩子,不是自己的,张先生将妻子李女士告上法庭。7月14日,山西晚报记者从晋城中院获悉:张先生获赔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

  张先生与李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于2016年12月登记结婚。2017年1月,办理结婚典礼,并按照女方要求,给了100000元彩礼。按照张先生的说法,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李女士脾气暴躁,不体谅他赚钱的不易,还经常辱骂殴打其父母。因此,婚后双方很少在一起生活。

  2018年初,李女士与婆婆争吵后外出租房居住,随后,张先生将其接回家中。2019年1月,李女士生下一男孩。同年2月,因为争吵李女士带儿子离开家。张先生与李女士开始分居生活。从2019年4月开始,孩子一直由张先生抚养至今。其间,李女士宣扬儿子并非张先生亲生。张先生及家人因此产生怀疑。2019年5月,张先生自行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检测报告》的鉴定意见显示:不支持张先生与孩子之间存在亲生关系。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孩子非原告张先生之子,李女士的行为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故对于原告张先生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因孩子并非原告张先生之子,所以应由其母亲即被告李女士抚养。原告抚养孩子期间必然产生抚养费用,酌情判令李女士支付张先生抚养费8000元。因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被告应退还原告部分彩礼,但退还比例不宜过高,酌情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彩礼款50000元。至于李女士所述的陪送财产,因李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陪送财产,对于张先生认可的陪送财产,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女士与他人生育一子,其行为违背社会公德,侵害张先生的人格尊严,给张先生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故酌情判令李女士支付张先生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同时,李女士应支付张先生因进行亲子鉴定产生的鉴定费3600元及差旅费800元。

  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晋城中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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