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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养老服务有了新规定

来源:山西晚报编辑:郭晨霞发布时间:2020-12-10 18:49:22

  山西晚报讯(记者 李吉毅)12月9日下午,晋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即将实施的《晋城市养老服务条例》《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进行解读。

  制定《晋城市养老服务条例》和《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是2020年晋城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立法之一。根据立法工作安排,《晋城市养老服务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晋城市养老服务条例》规定,注重从源头上规范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明确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镇住宅项目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且要做到“四同步”,即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城镇住宅项目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

  “护理照料假”体现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同等家庭义务。该《条例》参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在老年人患病期间,对独生子女给予每年不少于15天的照料假的内容,还规定非独生子女也享有每年不超过7天的护理照料假。

  《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明确了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实行“四分类标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它垃圾、装修垃圾单独分类。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适当调整。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是基于四分类基础上,根据不同生活垃圾的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处理方式及对环境的影响,分别进行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不落地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和混投。《条例》还赋予了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及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工作人员劝阻不按规定分类交付生活垃圾的权利;赋予了部分责任人对不按规定分类交付生活垃圾的拒收权利,以及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报告的权利和义务。

  《条例》设立了7条处罚条款,对建设单位未同步配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生活垃圾投放单位和个人以及投放管理人的责任、收运单位以及处理单位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力求处罚既起到教育震慑作用,又不违背上位法,并切合实际,具有可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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