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助力脱贫攻坚。今年以来,我市再次大幅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市县财政部门充分认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重要意义,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提标政策全面及时落实到位,全力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自今年起,我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160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1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708元;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自理能力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年600元、2500元、5000元。
同时,为进一步推进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改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服务条件,我市今年大幅度提高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运转经费,由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3000元。提标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接近全省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