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张某在A银行办理了35万元贷款,以其住房作抵押。后张某与朋友蒋某发生债务纠纷,将该住房作为抵债品转让给蒋某。蒋某投诉称房屋为其所有,要求A银行将其对张某名下房屋抵押权解除。
物权转让是处理债务纠纷的一种手段。债权人应详细了解转让物实际归属权、抵押物设置等信息,以免出现转让行为无效情形。经调查,蒋某向A银行主张房屋权利时,A银行已与张某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了该房屋和土地的他项权利证书,且A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蒋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未办理登记或备案,属于无效转让。后A银行向蒋某梳理了三方关系,建议其向司法机关求助,追索20万元债务,蒋某接受了建议。
风险提示
消费者应该熟悉抵押相关知识,对转让的抵押物需关注以下问题:
1.抵押物是否为合法的、可以抵押物品。未经法律允许的不可以抵押,抵押无效。
2.抵押物是否已经抵押给他人,是否存在多方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