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冠县两男子王某和史某某为了避免房产被法院执行,相互串通,伪造证据,虚假提出执行异议,被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处以30000元、15000元的罚款。这是该院首次对虚假执行异议人作出处罚。
在执行被执行人张某(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冠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张某与其丈夫王某名下位于冠县东环路西侧赛雅世纪城小区的房产一处。该房产租户、案外人史某某提出书面异议,称已与王某就涉案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45万元,并现金支付了全部价款,一直占有使用,请求法院终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并解除对房产的查封。
受理执行异议后,该院执行法官便询问史某某房款交付细节。史某某称,购买房屋的45万元现金是其向姑父徐某某借的,因王某要现金,所以把钱装在一个红色袋子里送到王某家。执行法官对史某某的话存有疑虑,当场拨打其姑父电话进行询问,电话中其姑父称因史某某要买楼,所以借给了史某某5万元。面对执行法官的进一步询问,史某某终于承认了虚假购房并伪造证据的事实。王某也主动向法官交代了为避免房产被执行,串通他人虚假提出执行异议的事实。
法院认为,王某与史某某事先串通,共同向法院提供虚假《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买卖房屋收款收据》,严重影响了法院对异议案件的审查和裁决,其中王某起主要作用。据此,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目前,王某、史某某均主动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