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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莘县:刑拘直诉开启公诉案件快速审结模式

来源:聊城日报编辑:胡浩亮发布时间:2020-09-10 09:47:43

 

  9月2日,莘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通过远程庭审公开 开庭审理了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宣判。据悉,这是全市审理的首例刑拘直诉案件,从立案到宣判,仅用了2天时间。这是全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精神,积极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审理刑事案件的一个范例。通过推行刑拘直诉机制,大大减少了案件流转过程,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

  7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明确提出:“对于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公安机关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对其拘留后可以不再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

  9月2日莘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莘县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是适用刑拘直诉机制的第一案。2020年3月13日10时许,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P578WY号面包车沿莘县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滑营村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鲁P666WV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后经检测,王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4.4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不符合逮捕条件,若对王某某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又不能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根据《关于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公诉机关遂采取刑拘直诉方式以王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对危险驾驶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莘县人民法院院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探索刑拘直诉工作联动机制,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做到快立、快审、快结,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实现了效率与公正的有机统一。

  无独有偶,8月1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至东阿县新城街道处大王村村西时,被东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对其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77.0mg/100ml。后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4.7mg/100ml。9月3日,东阿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通过远程庭审,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审结了这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该案从公安局侦查,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再到法院判决审结,前后只用了7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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