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5日20时47分,在南乐县近德固乡睢庄村孙某某家门前,朱某辉(15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雅马哈牌二轮踏板摩托车载席某乐(15岁)、王某康(14岁)、王某博(15岁)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孙某某停放在道路东侧的豫JAS**5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朱某辉和席某乐、王某康、王某博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朱某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超员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车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驾驶停放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5月29日3时24分许,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豫J866**小型轿车沿濮阳市振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胜利路交叉口处时,与王某某驾驶豫J**628小型轿车沿振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胜利路交叉口左转弯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一定原因,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一定原因,双方负此事故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