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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曝光一批醉酒驾车交通事故

来源:畅通濮阳编辑:马永欣 发布时间:2020-07-30 19:05:06

  案例一:2020年2月29日20时41分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J**602小型普通客车沿濮阳市建设路南侧非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开州路口西50米处,与路边停放的豫J**015小型轿车、豫J1**83小型轿车相撞,后王某某驾车逃逸至锦绣花园小区北门口处,又与陈某驾驶的豫J7**16小型轿车及门口停放的豫J0**55小型普通客车、豫A37E**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豫J7**16小型轿车乘坐人苏某某、王某灿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王某某血乙醇含量为2.47mg/ml,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且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二:2020年3月27日14时30分许,宋某某驾驶豫J**933小型轿车沿南乐县西邵乡由西向东行驶至候古宁甫路口西100米处,与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徐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北侧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李某、徐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宋某某血乙醇含量为1.18mg/ml,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三:2020年4月7日23时许,戚某某醉酒后驾驶豫J**903小型轿车沿范县兴濮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濮城二厂消防队门口处,与道路两侧停放的豫JK**26小型轿车、豫J0**78小型轿车、豫J4**33小型普通客车、苏EA**26小型轿车、豫J2**38小型轿车、“威尔斯”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豫J4**33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戚某某血乙醇含量为2.14mg/ml。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四:2020年4月9日2时许,鞠某某醉酒后驾驶鲁P85*86小型轿车载着张某某、程某光、程某超沿南乐县大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千口镇大清村义强超市前,与头东尾西停放在道路南侧孙某某驾驶的鲁P**526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张某某、程某光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鞠某某血乙醇含量为1.65mg/ml,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车速、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五:2020年5月15日23时54分许,魏某某醉酒后驾驶豫J69**7小型轿车沿濮阳市绿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濮上路口西50米处,与前方同车道行驶李某驾驶的豫J**215小型轿车(载着张某某)尾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魏某某血乙醇含量为1.5mg/ml,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六:2020年5月30日14时10分许,吴某某醉酒后驾驶豫J8**19小型轿车沿濮阳县富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邢楼村富民超市门前,与同向行驶吕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吕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吴某某驾车逃逸。大约3分钟后,吴某某驾车沿富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文昌路口西侧,与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及手机损坏,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吴某某再次驾车逃逸,被拦截并抓获。经调查,吴某某血乙醇含量为325mg/100ml,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且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七:2020年6月1日1时许,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豫J**273小型轿车沿濮阳县濮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五星乡安寨村南处逆向行驶时,与相向行驶李某某驾驶的豫AH1**6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某及豫J**273号小型轿车乘坐人郑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刘某某血乙醇含量为173mg/100ml,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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