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濮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山东巨野锦晨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名列其中。
该案件发生于2015年10月23日至12月17日。其间,山东省巨野锦晨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野公司”)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含酸废水1195.5吨,交给没有处置资质的寇某汉、寇某伟等人,后寇某汉、寇某伟又通过他人联系靳某建等人,将上述工业含酸废水通过靳某建所在厂区的暗管非法倾倒进范县城市污水管网。2016年1月27日至2月18日,河南精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众公司”)也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含酸废水629.98吨交给寇某汉、寇某伟等人,寇某汉、寇某伟采取相同手段又将上述工业含酸废水中的584.5吨非法倾倒进范县城市污水管网,剩余45.48吨残存于靳某建厂区的罐体内。经鉴定,工业含酸废水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34废酸类”危险废物。范县污水处理厂不具备处理上述工业含酸废水的能力,废水中的危险物质被排入黄河的支流金堤河内,对金堤河造成严重污染。经河南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评估,巨野公司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造成的地表水环境损害数额为358.6344万元、环境污染财产损害数额为11.6155万元、应急处置费为89.6846万元;精众公司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造成地表水环境损害数额为175.3656万元、环境污染财产损害数额为5.6797万元、应急处置费43.8541万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巨野公司分二期先后支付治理费用459.9345万元和358.6344万元,精众公司分二期先后支付治理费用224.8994万元和175.3656万元;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如二被告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明显降低环境风险,并经过第三方评估,两年内产生的污水均符合排放标准,且两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在协议生效后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向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抵扣第二期应支付款项,二被告所支付的技改费用等于或大于第二期应支付款项时,二被告不再支付第二期应支付费用。另外,二被告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费可向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抵扣第二期应支付款项的相应数额。二被告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分别在国家级媒体上为污染环境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实现了刑事打击与民事赔偿的有效衔接,确保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
(张洪中 魏自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