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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2491万余元人防工程建设费引发行政争议 检察机关介入调查促和解

来源:清丰县人民检察院编辑:马永欣 发布时间:2020-09-07 15:44:03

  近日,清丰县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向县法院申请撤回了对该县住建局的行政诉讼,并自愿补建应当建设的人防工程16607.378平方米;清丰县住建局则依法撤销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一场起于2018年的人防工程建设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人防工程建设费起争议 检察机关应邀介入

  2018年3月,清丰县检察院在开展国有资产保护的公益诉讼行动中,向该县住建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某置业公司没有建设人防工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征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清丰县住建局分别于2018年8月和2019年8月,两次对该公司做出行政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要求该公司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4911067元。

  今年2月,某置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该公司开发的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属减免易地建设费范畴,县住建局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法院撤销。清丰县住建局则认为,人防工程应采取应建尽建原则,在地质不符合建设人防工程的条件下才缴纳易地建设费,只有属于法定缴纳异地建设费的情况下,才能套用是否减免易地建设费的规定。该公司建设项目符合建设人防工程的条件,应当建设却没有建设,已经失去了建设人防工程的条件,应当依法缴纳易地建设费。

  清丰县法院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但由于该案涉及金额巨大,双方争议较大,案件审理一时陷入僵局。法官考虑到该行政诉讼前,县检察院曾向县住建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便主动邀请县检察院参与该争议案件。

  检察机关调查协调 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企业发展

  为彻底化解该行政争议案件,清丰县检察院秉持保障国家利益不受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保护的双赢理念,在向承办法官全面了解案情后,安排检察官深入调查了解案情。检察官一边调取县住建局相关行政执法卷宗,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了全面审查;一边前往某置业公司项目现场实地勘察,进一步掌握实情。调查中,清丰县检察院还分别与该县住建局和某置业公司沟通协商,并于8月5日、6日形成会议纪要。检察官特别注意到,受疫情影响,某置业公司在生产经营方面存在困难,一次性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会对公司复工复产及生产经营产生巨大影响,甚至危及企业生存。

  在检察机关充分调查取证、协调沟通的基础上,清丰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住建局和某置业公司就该行政争议案件形成共识,县住建局与某置业公司于8月7日达成了和解。县住建局表示,某置业公司对原来应建未建的人防工程进行补建,履行人防义务后,可依法撤销行政征收决定。某置业公司表示,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将原来未建的人防工程同新规划的人防工程在10月25前备案并施工。“检察机关积极调查、参与调解,促进了争议实质性化解。”清丰县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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