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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互联网媒体登记备案制度发布

来源:网信濮阳编辑:马永欣 发布时间:2020-09-09 15:33:37

  濮阳市互联网媒体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网络意识形态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党对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维护清朗气正的网络空间,规范我市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推动互联网媒体公众信息服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办或发布涉濮信息的互联网媒体。

  第三条 属地网站、移动客户端(APP)、论坛社区、贴吧等网络平台(含政务类);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快手、今日头条号、搜狐号、网易号、一点资讯号、凤凰号等网络账号(含政务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应登记备案:

  1.名称中包含“濮阳”及县(区)、乡等地域名称或简称、俗称字样;

  2.所发布的信息标题或内容较多涉及濮阳的;

  3.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类学校、各社会组织以组织机构名义开办的网络互联网媒体,以个人名义开办的互联网媒体;

  4.账号注册人(或管理人)的户籍、住址、工作等(满足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在本市范围内,发布信息与本市有关的。

  第四条 互联网媒体登记备案是指互联网媒体的运营者对所运营的互联网媒体注册管理人员信息、内容发布、开通注销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分为开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五条 登记备案机关为市、县(区)两级网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开办的互联网媒体在市委网信办登记备案,县(区)有关单位或个人均应在县(区)网信部门登记备案,县(区)网信部门每月向市委网信办报送登记备案情况。

  第六条 登记备案遵循“谁开办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若开办者和运营者非同一人或转让他人,均应登记备案。

  第七条 已登记备案的互联网媒体不再重复备案,凡新开办或变更信息的互联网媒体均应在开办或变更信息前3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类学校、各社会组织开办的互联网媒体由本单位统一进行登记备案, 并对开办的互联网媒体负有监管责任。

  第九条 各级组织机构登记备案需提供材料:

  1.《濮阳市互联网媒体登记备案表》(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濮阳市互联网媒体从业人员登记备案表》。

  第三章 个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个人开办的互联网媒体由注册人或管理人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个人开办的社会化互联网媒体需提供材料:

  1.《濮阳市互联网媒体登记备案表》(加盖姓名章或签字按手印);

  2.身份证复印件;

  3.《濮阳市互联网媒体从业人员登记备案表》。

  第四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开办互联网媒体前须经主要领导批准或行政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互联网媒体归属关系不清或者运营权发生纠纷的,可以暂缓办理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未及时办理登记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和具体情况。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更正的,不予办理登记备案:

  1.填报的登记备案表内容或提交的文件资料违反有关法规或与本制度不符的。

  2.填报登记备案表的机构或个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六条 开设多个互联网媒体的,每个互联网媒体一套材料,每套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交辖区网信部门,一份由开办互联网媒体的机构或个人留存并建立互联网媒体管理档案,市、县(区)两级网信部门对档案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开办互联网媒体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辖区网信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出具处罚意见并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登记备案表是加强网络实名制监管的具体体现,也是办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参与年度优秀互联网媒体评选的必备文件之一。对不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媒体,将依法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永久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视情列入黑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委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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