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配图)
2020年9月8日,《第一线人》从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获悉,河南濮阳性侵案一审宣判。据悉,该案中57岁男子路遇精神分裂女,领回家中多次侵犯。我们一起来看详细情况。
被告人简介
被告人石*民,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地及住址均为清丰县,农民。因涉嫌犯强奸罪,2020年1月17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清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其家中,2020年5月22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案情回放
2020年1月初,被告人石*民在清丰县马村乡大岳村西的路边上见到仙庄乡齐家村的李某2,遂将其领回家中,在其家中石*民多次与李某2发生性关系。
经鉴定,李某2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被评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2020年1月17日石*民被抓获。后李某2被其家人领回。
法院认为
被告人石*民明知被害人李某2系精神病患者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判决
2020年9月4日,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公布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