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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清丰一男子侵犯精神分裂女被判刑四年

来源:醉美濮阳编辑:马永欣 发布时间:2020-09-13 16:31:50

(网络配图)

  2020年9月8日,《第一线人》从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获悉,河南濮阳性侵案一审宣判。据悉,该案中57岁男子路遇精神分裂女,领回家中多次侵犯。我们一起来看详细情况。

  被告人简介

  被告人石*民,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地及住址均为清丰县,农民。因涉嫌犯强奸罪,2020年1月17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清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其家中,2020年5月22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案情回放

  2020年1月初,被告人石*民在清丰县马村乡大岳村西的路边上见到仙庄乡齐家村的李某2,遂将其领回家中,在其家中石*民多次与李某2发生性关系。

  经鉴定,李某2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被评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2020年1月17日石*民被抓获。后李某2被其家人领回。

  法院认为

  被告人石*民明知被害人李某2系精神病患者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判决

  2020年9月4日,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公布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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