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起立!现在宣读判决书!判决如下,依法撤销李某对萍萍(化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刘某为萍萍的监护人。”10月22日,由范县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撤销李某监护权一案经不公开开庭审理后,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和萍萍母亲刘某申请撤销李某监护权的请求。该案是濮阳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撤销监护权案。
十年前,被害人萍萍的父母因感情不和分居,当时年幼的萍萍一直跟随母亲刘某在外地生活,其父李某在此期间从未履行监护责任。萍萍13岁时因青春期叛逆离开刘某找到李某,但李某由于忙于生意一直未对萍萍给予关心和关注,导致萍萍受到社会闲散人员侵害。
虽然对方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本该由萍萍获得的11万赔偿金和3000元的司法救助金却被李某占为己有。
范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组检察官在案件跟踪回访时发现了上述情况,经过调查取证、分析研判,认为李某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权益。在向上级院逐级汇报后,范县检察院于10月16日向县法院送达了有关文书,决定支持刘某申请撤销李某监护权的申请。10月22日,法院受理该案后当日即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经过庭审,法院当庭判决撤销李某对萍萍的监护人资格。为了确保李某及时将赔偿金返还给萍萍,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了司法确认手续,有效保障了萍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