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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生效

来源:大众日报编辑:胡浩亮发布时间:2019-08-27 18:03:37

  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施行《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对于司法实践中亟待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受理条件、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等问题予以规定。这意味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解释层面得以落地。8月7日,一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协议经黄岛法院司法确认后,正式生效。这也是青岛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2018年,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件的情况反映,黄岛区委、区政府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后发现,高某经营的石子加工点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破坏山体的情况,长期以来对山体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经评估,仅森林资源资产损失就达231.9万元。

  根据中央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精神,经过多方磋商,黄岛区政府同意高某以替代修复的方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由高某承担包含318.8万元修复预算控制价在内的赔偿责任,并自行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由黄岛区政府对修复工程进行验收。

  今年6月12日,黄岛区政府、高某共同向黄岛法院申请就《黄岛区张家楼镇西安子石子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

  法院受理后,依法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开展司法确认工作。

  为了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法院对双方合同书的相关内容,通过媒体、法院和政府网站、涉案镇街、村公告栏等内在的多种渠道进行了公告。承办法官会同双方到修复现场进行了实地勘验并录像,广泛收集听取了涉案村委会的意见。全程未收到案外人对合同的异议。在审核完所有的案件材料后,法院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对申请人双方、当地党委政府就修复方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询问。

  最终,黄岛法院确认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2017年中办、国办联合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对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支持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并可以申请法院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的强制执行力。

  2019年5月29日,山东高院出台了全国首份《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施行)》,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近年来,黄岛法院紧跟党中央和上级法院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年均受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案件300余件,审理的张某某等非法采矿案被省高院评选为2017年度山东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8年,黄岛法院在民一庭加挂环境资源审判庭的牌子,组建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团队。2019年,为了适应司法改革和内设机构改革需要,黄岛法院将环境资源类案件划归行政(综合)审判庭审理,实行“三合一”审判工作机制,为该类案件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依法高效打击各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黄岛法院挂牌成立了青岛市首个自然资源巡回法庭,围绕新区整顿清理“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问题,高效审结了首起“供而未用”土地案件,为辖区自然资源依法治理和规范利用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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