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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公务员被冤入狱4年半,正着手申请恢复公职,法官赔礼致歉

来源:潇湘晨报编辑:健翁发布时间:2019-12-18 14:51:11

四川一公务员被冤入狱4年半,正着手申请恢复公职,法官赔礼致歉

  上周末,走出四川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小川长出一口气。

  接着,他在今日头条发布动态:“主审法官代表法院,向曾被冤入狱的我赔礼道歉。”

  长宁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一名工作人员证实,上述信息属实。

  12月17日,在接受潇湘晨报记者采访时,李小川说,他感受到了公平与正义。

  李小川今年56岁,他说,正在着手申请恢复公职,因为他原系长宁县旅游文体局公务员。

  11年前,因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他被刑拘、批捕、判刑、入狱,罪名为诈骗罪,接着又被开除公职。

  其间,经历一系列上诉后,李小川于去年10月被宣判无罪。

  今年4月,他向宜宾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因符合立案条件而被受理。

  【1】一起复杂的经济纠纷

  2006年初,李贵、胡凤英分别从一家房地产公司购得3间门市土地使用权,地点在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三段附近,当时尚未开发。

  接着,李贵通过口头协议方式转让给李小川,后者向其支付5万元预付款,接着又以李贵的名义,向房地产公司补交余款8.32万元。

  上述房地产公司办理相应手续,李小川即找周可温一起修建房屋,后者支付6.8万元,取得一间门市土地使用权。

  接着,胡凤英同样通过口头约定,将其购买的3间门市土地使用权,转给李小川。

  房地产公司证实,李小川有购买意向,但,未支付这3间门市土地使用权所需款项13.32万元,所以他们也没办理相应手续。

  李小川又找到罗冰,称他有6间门市宽度的地,挨着的地方仍有几间空地,说你可以买来一起开发,后者应允。

  然后,李小川以4.8万元价格转让1间门市土地使用权给罗冰,后者实际支付4万元。

  罗冰收到周可温支付的爆方费1万元,接着又说服朋友黄雪琴合伙买地建房。

  李小川便开出收条,一张称系收到罗冰10.4万元,用于购买两间门市土地使用权,一张称系罗冰代黄雪琴垫付。

  罗冰称实际给付了20.8万现金,李小川至今予以否认。

  李小川、罗冰、周可温、黄雪琴均未实施建房行为,黄雪琴也未支付10.4万元联建款。

  次年3月,李小川将自己名下门市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胡凤英,后者支付13.32万元。

  这时,周可温、罗冰发现,李小川已无门市土地,要求退款遭拒,矛盾就此爆发。

  【2】获刑五年,开除公职

  2008年7月,李小川被刑拘,同年8月被逮捕。

  次年8月,长宁县法院认定李小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追缴犯罪所得15.6万元(未缴纳),返还罗冰(未执行)。

  李小川不服,提出上诉。

  2009年10月,宜宾市中院作出(2009)二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长宁县法院次年3月再次作出判决,刑期改为5年,其余未变。

  李小川不服,继续上诉。

  2010年8月,宜宾市中院作出(2010)二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发生效力后,李小川仍申诉,被宜宾市中院予以驳回。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2011年3月10日长宁县监察局印发一份文件,编号为长监[2011]5号,描述了李小川被开除公职处分的详情。

  文件称,李小川在转让土地中,隐瞒只取得三间门面土地使用权的事实,向周、罗等6人出售6间门面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应款项,事发后拒绝退款,构成诈骗罪,接着被判刑。

  综合李小川的“违纪违法事实”,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长宁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2011年1月13日长宁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批准,决定给予李小川开除公职处分。

  2012年10月30日,李小川被裁定减刑6个月,次年1月16日刑满释放。

  【3】继续申诉,终获无罪

  出狱后,李小川一直没放弃申诉。

  经审查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宜宾市中院进行再审,后者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当年9月、11月和次年9月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本案辩控双方争议焦点是:1.李小川是否收到罗冰给付的20.8万元土地款?2.李小川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事实?

  宜宾市中院再审认为:

  李小川收到罗冰20.8万元土地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罗冰替黄雪琴垫付10.4万的事实存疑。其次,罗冰一审时称向四哥(系兄弟关系)借款8万,再审时称借款6万,以及向四姐借款10万,与一审矛盾,同时,缺乏经济能力、钱款来源、实际交付等证据佐证。

  李小川有3间房屋土地使用权,并有意购买胡凤英3间土地使用权,一审中罗冰也认可与李修房是联建关系。李小川期望联建房获利,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李小川对罗冰也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李小川与罗冰等人共同联建房屋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产生的争议应由民事法律、法规调整,且罗冰、周可温均向长宁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之后罗冰撤诉,长宁法院对周可温案作出了(2009)长民初第1347号民事判决。

  综上所述,原审上诉人李小川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原审被告人李小川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

  定李小川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宜宾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所提李小川作为国家公务员,应当知道打收条的法律后果,即收到钱后才能打收条的意见,因该收条不能形成完整的、相互印证的已支付证据链条,不能达到刑事案件定罪证据应当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李小川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李小川犯诈骗罪不能成立。罗冰与李小川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另循民事法律途径解决。

  宜宾市最后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判决:

  一、撤销本院(2010)宜中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和四川省长宁县法院(2009) 长刑初宇第112号刑事判决;二、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小川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中姓名,除李小川外,均为化名)

  潇湘晨报记者温艳丽 实习生杨丽英 朱文静 赵鸿婕 林颖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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