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郭兵 通讯员 李霞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作为驾驶员这样的规范几乎人人都懂。可是在现实中,总是有个别驾驶员,贪一时享乐,图一时侥幸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郑州交警曝光一批酒驾案例,希望所有的驾驶员朋友引以为戒,远离酒驾,拥抱平安!
案例一
2020年08月23日14时24分许,张某垒驾驶号牌为豫A9J9**黑色大众型轿车沿航空港区张庄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纸坊北跨渠公路桥南100米处时,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当场使用酒精测试仪,酒精呼气检测单测试结果是123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标准。已抽血检测,等待检测结果对其进行下一步处理。
案例二
2020年08月21日22时45分许,杜某杰驾驶号牌为豫BSZ2**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航空港区华夏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华夏大道展翔路时,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当场使用酒精测试仪,酒精呼气检测单测试结果是92mg/100ml,达到酒后驾驶标准,后经血醇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48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杜某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现已移交给案件中队,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案例三
2020年8月16日21时38分,刘某驾驶豫BGK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复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前程路交叉口东约200米处时被交警六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测试,刘某测试结果为11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检测刘某乙醇含量为178.2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法律规定,现已对刘某取保候审。
案例四
2020年08月05日21时34分左右,康某义驾驶一辆车号为豫A3X0**小型面包车沿经南八路由西向东行至013县道与京港澳高速交叉口向东400米处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四大队民警查获。经初查,康某义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依法对康某义进行进一步处理。
案例五
2020年08月05日15时04分,陈某饮酒后驾驶豫A***99号小型面包车沿新郑市辛店镇新旅游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驮窑村路口南80米处时被新郑市公安局交警五中队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静脉血液里的乙醇含量为96.66mg/100ml,陈某的行为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六
2020年08月03日06时54分,庞某驾驶豫A***N5小型轿车沿新郑市郑新快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关加油站处时与王某驾驶豫A***U2轻型箱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民警在处理事故期间发现豫A***N5小型轿车驾驶员庞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庞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40/100ml。庞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庞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进入道路未让道路内的正常行驶车辆优先通行,是形成事故全部原因,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在此事故中无与此事故有关的过错行为,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案例七
2020年08月02日18时53分,张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A***Y6号小型轿车沿郑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医院门口处时,与马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某受伤,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驾车离开现场,后被民警查获,民警在处理事故期间发现豫A***Y6小型轿车驾驶员张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张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7.67mg/100ml。张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查张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是形成事故全部原因,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马某在此事故中无与此事故有关的过错行为,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案例八
2020年08月02日21时50分许,乔某峰驾驶一辆号牌为豫A197**黑色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州市南三环高架桥由西向东行驶至南三环东三环二层高架桥向北200米处时,被交警四大队民警查获。当事人乔某峰浑身酒气,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将乔某峰控制并进行血醇鉴定。乔某峰血醇鉴定结果为208.8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乔某峰进行处理。
案例九
2020年08月01日21时02分,沈某饮酒后驾驶豫A***S2号小型轿车沿新郑市郭店镇郑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华管桩厂南200米处时被新郑市公安局交警四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静脉血液里的乙醇含量为:201.18mg/100ml,沈某的行为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拒绝酒驾,从自己做起,希望广大驾驶员朋友能够认识到酒驾的危害,主动拒绝酒驾,警民携手共建平安、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