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介绍,转供电主体应按终端用户电表类型执行对应电价政策(市场交易电量除外)。其中,对不具备峰谷分时电表计量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按照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的平均电价加合理损耗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且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0%。转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低于10%的,按实际损耗计算;高于10%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今年自2月1日起至12月31日,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通知》要求,各转供电主体要按照国家和山西省出台的电价降价及优惠政策,开展收取电费行为的自查自纠。尚未将降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转供电主体限于12月31日前将上述降价政策红利传导至每一位终端用户,不得截留。(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