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办督查室派员赴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进行明察暗访,发现该县自2015年起拖欠教师工资补贴,截至2020年8月20日,共拖欠教师绩效工资、生活补贴、五险一金等费用47961万元,挪用上级拨付的教育专项经费34194万元。此事引发广泛关注。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近年来,国家不断增加教育投入,有效改善了各级教师工作、生活条件,促进了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然而,在个别地区,尊师重教却是挂在嘴边的一句空话,严重侵害了教师合法权益,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拖欠教师工资须依法追究责任。《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权利。《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穷不能穷教育”不能沦为一句空话。扶贫先扶智,教育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有效手段。乡村教师是发展更加公平更有质量乡村教育的基础支撑,是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这些年来,贫困山区的教育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各地各部门依然要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着力破解结构性缺员较为突出、素质能力有待提升、发展通道相对偏窄、职业吸引力不强等问题,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让乡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
教育寄托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财政教育经费要优先保障教职工工资发放,真正做到“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老师”,教师工资、教育经费决不能被拖欠、挤占、挪用。关键要完善制度,让专款真正专用,让任何人不能动、不敢动教育专项经费。 潘铎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