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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后为何无人告知停车收费

来源:齐鲁晚报编辑:胡浩亮发布时间:2019-09-19 09:28:36

  陈先生当时停放车辆的停车场,有些车已经停放几年都无人来取。

  17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报道了市民陈先生因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扣,10个月后拿着《领取车辆通知书》前去取车,却被告知需缴纳高达21000元的停车费。法院、交警面对“天价”停车费的产生都拿出了各自的理由,导致了陈先生想取车却“取不起”。那么这一块“空白”费用就应该让车主来买单吗?记者进行了追踪采访。

  延伸调查:

  遭遇天价停车费

  陈先生并非个例

  “我的车子因事故被交警扣押,结果取车时竟让我交4630元。”记者在探访中发现,陈先生的情况并不是个例,还有车主遭遇了类似的情况。去年的5月24日,杨先生驾驶私家车行驶到历下区和平路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剐蹭到了一位六十多岁的老人,事后肇事的车辆就被交警扣押在了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附近的交通肇事救援中心的停车场。

  杨先生介绍说,当时他为对方垫付了2.6万元的医疗费,交警也处理完了交通事故,但是对方不满意,向法院起诉要求对事故车辆进行保全。“当时要想提车就需要缴纳20万元的保全金,但考虑到我的车是有保险的,所以就没有提车。”杨先生说,法院虽然查封了他的车,但是却依然停放在之前的停车场里。

  今年9月份,杨先生拿到了车辆解封的民事裁定书,去提车时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告知他要缴纳4630元的停车费。“扣押车辆的时候交警并没有告知我之后要收取停车费啊。”杨先生不解地说道。

  “同一家停车场,为啥交警查扣期间不收取停车费,法院查封以后却要缴纳停车费?法院为什么不提前告知呢?”杨先生满腹疑惑,对此历下区燕山法庭的相关人员表示,对停车场是否收费、如何收费并不知情。

  无独有偶,去年于先生的车也因为事故被交警扣押在历城区荷花街道办事处附近的交通肇事救援中心停车场内。结果今年9月份,于先生前去提车时,被停车场工作人员告知车辆已被法院保全,按照10元每车每天的标准,要缴纳4300元的停车费,而在此之前无论是交警还是法院,都没有告知杨先生会收取停车费用。

  交通肇事救援中心:

  公示牌上进行了提示

  但无法通知到车主

  无论是陈先生、杨先生还是于先生,总结这些车主的情况,会发现他们都遇到了相同的问题,那就是事先都不知道车辆在“保全”阶段会产生停车费用。

  9月18日上午,记者来到槐荫区青岛路附近的交通肇事救援中心的停车场,只见里面停放了十余辆大型车辆,院子内的收费窗口旁边悬挂了一个公示牌,上面是《救援服务费收费标准》和《停车收费标准》,对于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进行了详细说明,下方还注有“保全车辆收费自法院开具财产保全通知单之日起,以实际存放天数为准”。

  交通肇事救援中心负责人表示,事故车辆在交警扣押阶段不收取停车费用,但被法院保全后会进行收费,“事故车辆何时进入‘保全’阶段我们并不知情,交警和法院应该最了解情况。”

  “对于车辆在‘保全’阶段的停车费,虽然我们在公示牌上进行了提示,但还是比较被动,无法直接通知到车主。”上述负责人表示,如果交警或法院没有提前告知的话,车主很可能只有到提车的时候才会知情。

  济南市安保服务中心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事故车辆被保全时,无论是法院还是交警工作人员或者停车场人员,都应该告知车主“保全”车辆可能产生巨额停车费。

  济南市发改委:

  停车看护费已放开

  应该谁扣押谁付费

  三件事情都发生在济南,但救援中心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依据却不同,这是为何?为此记者咨询了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处相关负责人。

  “现在省里已经将事故车辆停车看护费用放开,不在定价目录里了,因此各个救援中心停车场可以自主定价。”据该负责人说,2018年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确与济南市公安局下发过一个关于事故车辆停车看护收费标准的通知,但是从今年开始已经不再执行。所以无论像陈先生那样按照35元每车每天,还是像于先生这样10元每车每天都是合理的。

  对于目前出现的保全期间“天价”停车费问题,该负责人解释说,现在只有对行政机关有明确规定,对于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但是对于法院这边概念就比较模糊。“我认为,无论是行政机关扣押车辆,还是法院下达保全裁定,都同属于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并且带有强制性。像这种非群众自愿的扣押,应该谁强制的,谁来付费。”该负责人说。

  “既然交警把事情都已处理完毕移交给了法院,那么就和公安机关没有关系了。如果车辆保全是法院强制的,就该由法院来支付中间产生的费用。”该负责人表示。

  律师表示:

  交接上存在漏洞

  建议三方协调处理

  “天价”停车费已经开出,到底该由谁来买单?“一开始是交警部门扣押的车辆,属于行政处罚,后来法院将车辆查封就变成了司法扣押,这里面牵扯到了双方在交接时的权利义务问题。”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华说,保全期间“天价”停车费的产生,有一部分原因应该属于当时交警与法院之间没有交接清楚造成的,因此应该由交警和法院来协调解决到底该由谁支付停车费。

  另外还有一部分原因则是出在了当事人身上。“按说被告方可以先行提供相应的担保,之后就可以将车取走了,但是他并没有,而是拖延了很长的时间,因此也会有一定的责任。”

  王律师建议,三方可以再协调一下,如果实在协调不成,交警部门可以与停车场方面再沟通一下车费的问题,看看是否可以将当事人的损失降到最小。

  快评:

  合法的“天价停车费”还需再审视

  事故车辆被查封,取车时竟要交21000元停车费,“天价停车费”似乎又重现江湖。然而仔细看看,事情并没那么简单。

  近年来,国家为治理“天价停车费”,在《行政强制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规、文件中进行了详细约束。事故处理阶段的停车费,交警部门已按照规定为陈先生交上,履行了法律义务。保全期间的停车费,法院并非行政机关,确实没有支付的义务;停车场收费有据可循,定价符合政府规定。一圈下来,哪里都符合法律规定,但就是让人觉得不合理。

  停车收费天经地义。一方面,有助于对公共停车资源进行统一规范利用;另一方面,也能督促人们缩短占位停车时间,减少公共停车资源的浪费。通常来说,但凡经营主体尽到了明码标价、充分告知的义务,那么其服务定价无论高低,就都是合乎法律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及时提车,陈先生自己也有责任。

  但是,凡事都要有个度。产生如此高的费用,在于该停车场收费上不封顶。短时间停车不会有什么感觉,可是时间一长,随着费用的累计,金额就十分可观了。

  不同于普通的停车场,交警扣车所停放的停车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公益性,车主并没有选择的余地。况且,在此停车的车辆往往存在各种纠纷,停车时间较长也是难免,应该在计费规则的设计中予以考虑。

  即使在普通停车场,大多数是采取计时与封顶相结合的收费办法。短时停车按时长缴费,而长时间停车会触发封顶规则,这样就平衡了各方的利益需求,也不影响停车场的正常运转管理。此外,对停车费用超过一定金额的车主,应当用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温馨提醒,最起码让车主回来缴费心里有谱,随时知道自己的停车明细,做好权衡。

  如今,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长,这样的现实语境下,如何让停车收费标准更科学、更合理、更灵活,实现更好的平衡,考验着城市管理者的智慧和能力。此次事件是一次很好的提醒,相关的讨论和争议有助于管理的进步和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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