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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一小区拆完违建改停车场,为何被叫停?

来源:齐鲁晚报编辑:胡浩亮发布时间:2019-09-19 09:33:00

  如今,不少小区都面临着车位“僧多粥少”的尴尬局面,前不久历城区东风街道工业南路玫瑰园小区的物业为了缓解居民停车难的压力,将小区内一违建大棚拆除后改造成停车场,免费供居民使用。可居民还没高兴几天,就接到绿化所“破坏绿化带,限期恢复原貌”的通知,这让物业和居民都傻了眼。

  居民:

  好不容易建的停车场

  突然不让停车了

  位于历城区东风街道工业南路292号的玫瑰园小区,有330多户业主。然而,这个已建成15年的小区,却只有150个停车位。近些年随着私家车数量激增,本就紧张的停车位早已无法满足居民的需求。

  “每天下班停车简直就是一场‘战争’。”唐女士说,小区停车位都是免费的,并且实行“先到先停”制度,每天为了争抢车位,弄得邻里关系都不和谐,而且许多没抢到车位的业主见缝插针,看到空地就随意乱停,“小区过道、空地范围本来就狭窄,有的业主将车停在过道上,造成上下班出行高峰拥堵,有的停在消防通道上,存在安全隐患。”唐女士介绍,今年7月份,小区物业拆除了一个违建大棚,并把这片空地改造成了一个能停30多辆车的停车场,供小区居民免费停放车辆。“对我们难停车的业主来说,肯定是个好消息,没想到停了个把月,物业就不让我们停了,说是绿化所让把这里改成一片绿化带。”

  物业:

  无法证明土地用途

  被责令恢复绿化带

  16日中午,记者在该小区门口看到,存在争议的停车场位于小区门口传达室西侧。停车场虽已被园林部门责令恢复原貌,但目前仍未改动,还停放着10余辆私家车。物业工作人员介绍,此处原本是个地下停车场,后因回填废弃,前物业工作人员就在这上面建了个大棚,种些花草树木。随着前物业的撤离,此处便荒废了下来,“今年7月份,我们接到辖区城管部门的通知,这个大棚属于违建,责令我们自行拆除,拆除过程中,有几棵桃树挡着,铲车进不来,我们就把树给伐了。”该工作人员说,在拆除过程中,就有不少小区居民提议,建议把这片空地改造成停车场,“这块地空着也是空着,再加上小区停车确实比较困难,我们就在拆除大棚后对路面进行了修整,改造成了现在的停车场。”

  “9月初,东风绿化所的工作人员称接到居民投诉,说是我们破坏了绿化带建的这个停车场。”上述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小区规划图缺失,他们也无法向绿化所“自证清白”,“我们也向规划部门申请过公开小区的总平面图,可他们也没查到我们小区规划的档案信息。接着绿化所就给我们下发了口头通知,要求我们尽快把停车场恢复成绿化带。”

  绿化所:

  伐树也未报备

  须按规补种同等数量树木

  对此,东风绿化所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当时的确接到居民投诉,称物业破坏了小区绿化带。“我们赶到现场核实情况,物业说这边不是绿化带,可却拿不出规划图等相关文件来证明这片土地的原规划用途。”

  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现场调查发现,物业建设停车场时,还砍伐了几棵树木,“物业伐树也没向我们报备过。”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树木;移植或者砍伐树木不足十株的,由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工作人员称,即使是个人种植的树木,在砍伐前也需要向当地绿化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并证明树木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经过批准后才能进行砍伐,“未经允许,私自砍伐树木的,要在原地补种同等数量的树木。”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他们了解到该小区的详细情况,也确实存在停车难的问题,“该小区可以继续使用停车场,但前提是物业必须证明砍伐的树木系个人所有,而且改造成停车场须征得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居民同意。”

  相关链接:

  规划局:

  已建成小区可用自用地建车位但须2/3业主同意并提交申请

  济南市历城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的工作人员表示,为有效缓解停车供需矛盾,今年1月2日,济南发布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管理办法》和《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个规定》,对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手续进行简化,实行“集中审批,容缺受理,一次办成”的模式。

  各区政府建立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发改、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城管、城乡交通运输、住房保障管理、质监(市场监管)、公安交警、消防、城乡水务、林业和城乡绿化、人防、政务服务等部门及相关街道办事处参加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联席会议,由区联席会议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审批、周边关系协调、质量安全监督、综合验收备案等工作。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停车场项目,其停车设施建设方案首先应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上述工作人员表示,光是业主同意还不行,还得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主要包括项目选址、土地权属、建设规模、泊位数量、初步设计方案、环保节能措施、容缺受理承诺书等,“经区联席会议审批并协调相关部门,取得《审查意见书》后,才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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