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民卡工作人员展示可以通过手机查询到的“桂花分”(2018年7月5日摄)。 新华社资料照片
记者梳理“信用中国”网站发现,多地出台规定,将隐瞒疫病史、接触史等列为失信行为,并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南京、厦门等地,还将拒不执行小区封闭式管理、公共场所故意不佩戴口罩等,认定为失信行为。
记者了解到,随着社会信用创新按下“快进键”,也不同程度地出现惩戒过头、信用滥用等乱象。一些地方的信用建设,仅靠文件驱动,用“文件落实文件”;还有些地方将上访、招商纳入信用评价,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
征信渐成“大箩筐”
据记者统计梳理,2019年以来,浙江、江苏、陕西、深圳、北京等多地发布信用新规。一些地方还推出了各具特色的“地方信用分”,比如宿迁的“西楚分”,杭州的“惠信分”,福州的“茉莉分”,厦门的“白鹭分”等。
不断扩张的信用边界,引发人们的担忧和质疑。去年11月,国家卫健委、央行、银保监会等接连下文,将无偿献血和ETC欠费,分别作为“加减分项”纳入征信。
由多家媒体发起的网络投票显示,超七成网民认为,信用概念有被泛化、甚至滥用之嫌。记者在上海、江苏、安徽等地采访发现,多数人不赞同失信惩戒泛化。有市民直言,社会信用管理不应变成啥都能装的“大箩筐”。
首先,是否所有社会问题,都能以“文明”“道德”“诚信”三者之名,纳入社会信用管理?
其次,失信惩戒过于随意,如何避免“土政策”任性加码?在一些地方,失信处罚包括限制报考公职、子女入学、申请信贷等,其尺度值得商榷。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伟认为,要解决当前“泛信用化”问题,必须解决“什么往里装”以及“如何装”的问题。
“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采取较为严厉的惩戒措施,不符合过罚相当、不得连带惩罚等法治原则。”王伟说。
记者调查发现,随着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加快,信用管理缺乏规制的弊病逐渐暴露。
一些地方推动失信惩戒创新的积极性很高,实际上,不少地方的“政策创新”不够慎重,解读社会信用建设存在随意性。
另一方面,为创新而创新,信用管理成为“特大号工具箱”。记者注意到,一些地方、行业信用建设工作强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各个体系如雨后春笋。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争先恐后地要成为“试点”“示范”,有“独出心裁”做出点信用制度创新的冲动。
层层文件难落实
在信用单位内部,也流传着“最该管的三不管”“文件内部流转、落实不过三级”的说法。
2019年9月,科技部牵头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其中明确:科技部和社科院分别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记者在南京多所高校和科研机构了解到,论文抄袭、学术不端的主体多为个人,而基层单位对这些科研失信人的处置,往往仅限于单位内部,甚至不知道需向上级部门通报信息。
与经济信用不同,社会信用覆盖面广泛而复杂,在为管理者提供新“抓手”的同时,也存在巨大挑战。一旦社会信用被泛化滥用,不仅有懒政之弊,还会削弱信用制度的严肃性。
为何一些意在褒奖诚信、约束失信的探索,却难以得到公众认同?记者调查发现,解决信用认同难题,需破除三方面障碍:
事实上,很多人对“信用”存有疑惑,误把社会信用理解成银行征信。姚正陆介绍,社会信用与征信的界限、区别,对公众普及力度不够。实践中,两套体系确实存在掺杂不清的问题。
目前,各地区和部门对信用内涵的界定各不相同,公众无从知晓其中的区别,更难说接受和执行。
有的文件表述过于笼统,甚至针对同一行为规定不一。诸如,各地探索将出租房屋不登记信息记入征信,将无偿献血纳入社会征信体系等,是想表达相关失信行为与社会信用关联,实际却表述成了“纳入征信系统”。
——信用边界模糊。原央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汪路曾表示,“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成了吸纳问题、推卸责任的一个“大筐”。往往一说起问题来,就是“信用缺失”“社会诚信出了问题”。把纠正一切不诚信、市场违规,甚至打击违法犯罪的希望,都寄托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上,期待“毕其功于一役”。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和改革要取得实效,必须加强宣传引导,做到概念清晰、区分明确。公众只有了解、理解,才可能支持、遵循,尽快形成社会共识。
王伟认为,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集中体现为金融领域的经济信用体系,以及社会领域的公共信用体系。通过立法的严格界定,要让公众搞得清它们分别干什么、管什么。
同时,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采用“公共信用”等有明显区分度的表述,发挥概念引领作用,避免与金融领域的信用体系混淆。对于需要记入信用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表述为记入公共信用档案,并进行公示等。
专家建议由国家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信用条款的文件用语,进行统一和规范,对已经发布的信用文件,由原发布部门尽快向公众解释说明。
今年5月1日,《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开始施行。这是继上海之后,全国第二部省级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法规。
受访专家还认为,目前社会信用普遍存在“乱、散、杂”弊病,重要原因是顶层法规缺位。
具体来讲,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立法,应发挥两方面指引作用:
王伟、姚正陆等表示,在加强社会信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社会、学界对社会信用治理边界的共识,应该以法律形式明确。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王利民说,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作为信用立法里的“执行条款”,与公众利益直接关联,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对各地信用法规具有示范效应。
此外,建议规定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引入失信主动修复权,鼓励失信人改过向善。(记者王珏玢、潘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