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成都11月25日电 (袁菡苓)据四川省政府网消息,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评定办法》的通知(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市、区)(以下简称示范县)、示范市(州)(以下简称示范市)评定。《办法》明确了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县、示范市申报和评定工作。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局具体负责评定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每年示范县、示范市评定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全省县(市、区)、市(州)数量的20%。
申报示范县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该《办法》关于申报示范县的评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县(市、区)政府将“四好农村路”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二)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四好农村路”发展资金保障机制,相关经费已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落实到位。
(三)县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工作人员配备到位、职能职责明确,并正常开展工作。
(四)农村公路列养率达100%,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
(五)乡镇、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比例达到100%。
(六)符合要求的“四好农村路”示范路总里程达100公里以上,且县、乡、村道示范路里程原则均不低于20公里。
(七)全面建立县、乡、村三级路长组织体系,路长工作机制完善、运行良好。
(八)考核年度期间交通运输领域未发生落实国家和省重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被通报处理的情况;未列入交通建设“负面名单”;行政区域内未发生因安防设施不完善、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引起的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未出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因廉政问题被查处等情况。
另外要求示范县评定实行量化打分制,总分以100分计。示范县评价指标体系由综合、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五方面组成。
关于申报示范市,这些基本条件要达到
而对于申报示范市评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市(州)政府将“四好农村路”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二)市(州)政府出台“四好农村路”建设支持政策,并明确资金支持。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分级落实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补助资金。
(四)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
(五)辖区内省级示范县数量应满足:县(市、区)总数不超过5个的,省级示范县数量应达到100%;县(市、区)总数为6—10个(含)的,省级示范县数量应达到90%以上,其他县(市、区)应满足省级示范县评定基本条件;县(市、区)总数为11—15个(含)的,省级示范县数量应达到80%以上,其他县(市、区)应满足省级示范县评定基本条件;县(市、区)总数为16个(含)以上的,省级示范县数量应达到70%以上,其他县(市、区)应满足省级示范县评定基本条件。辖区内有全国示范县的,每个全国示范县按15个省级示范县计算。
(六)考核年度期间交通运输领域未发生落实国家和省重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被通报处理的情况;未列入交通建设“负面名单”;行政区域内未发生因安防设施不完善、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引起的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未出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因廉政问题被查处等情况。
《办法》要求对示范市评定实行量化打分制,总分以100分计。示范市评价指标体系由工作机制、制度建设、资金保障、目标完成、示范创建、工作推动及廉政建设七方面组成。
专项奖励资金应统筹用于“四好农村路”发展
《办法》对于四川省政府对示范县、示范市在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安排、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鼓励支持,通过省级财政预算交通专项资金分别给予示范县、示范市专项资金奖励1000万元、2500万元。获评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示范市的,省政府按照国家支持政策进行配套奖励。专项奖励资金应统筹用于“四好农村路”发展。
对省政府评定的示范县、示范市,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和省扶贫开发局每年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资格复核。复核结果符合评定标准的予以保留,不符合评定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为4个月。经整改符合评定标准的,由市(州)政府向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和省扶贫开发局报送复审申请和整改报告。
注意!这些情况将被撤销评定
四川省政府评定的示范县、示范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和省扶贫开发局联合报请省政府撤销评定,并纳入交通运输厅“负面名单”管理。撤销评定的县(市、区)、市(州)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示范评定。
(一)在申请评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的。
(二)资格复核发现突出问题,整改后仍未达到评定标准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道路运输责任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出现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因廉政问题被查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