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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20条硬核措施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来源:昆明日报编辑:马永欣发布时间:2020-12-14 16:55:58

  云南20条硬核措施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特困救助未成年人年龄延至18周岁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20条硬核措施,旨在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其中明确,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基本生活救助

  重度残疾人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为筑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意见》明确,对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省级按年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省级指导标准按照不低于同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结合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各州(市)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原则制定有关标准。

  专项社会救助

  突发紧急情况先救治后收费

  在医疗救助方面,将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和实时共享机制,全面落实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政策,落实国家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

  云南省还将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不同教育阶段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减免有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

  住房救助方面,《意见》提出,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租金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可阶段性减免租金。

  云南省还将健全就业救助制度,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照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

  同时,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为其减免有关费用。

  急难社会救助

  48小时内实施“先行救助”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意见》明确,在48小时内实施“先行救助”;同时,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逐步将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等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规定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适当提高受影响地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有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到2025年年底,实现社会工作服务覆盖所有乡镇(街道)。

  《意见》要求,各州(市)要统筹开通覆盖县(市)区的“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逐步实现全省联通并接入全国联通网络。(记者 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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