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比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通知》规定,企业在核定工资保证金时,控制实际缴存额度,合同价款一千万元(包含一千万元)以上的按合同价款的1%缴存,合同价款一千万元以下的按合同价款的1.5%缴存。确定缴存额度后按照本通知进行减免或增加的,不受此范围限制。允许使用银行保函替代不超过50%的现金工资保证金。
该《通知》只对守法诚信企业实行减免。减免范围包括:注册地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被评选为当年市级骨干建筑业企业,或者在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两项评价中同时具备B级及以上等级(以下简称“诚信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上)企业,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能有效落实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户分账管理、总承包单位按月代发工资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措施的建筑业企业。
减免额度包括:对评选为当年太原市优秀骨干建筑业企业,且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国家、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未查询到近一年内(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当日起近一年)存在违法转分包,未落实建筑用工实名制、工资专户分账管理、总承包单位按月代发工资制度等不良行为信息的,免予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评选为当年太原市骨干建筑业企业或诚信评价等级为A级的建筑业企业(在有效期内),且未查询到第1项所列不良行为信息的,按照缴存金额的20%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诚信评价等级为B级的建筑业企业(在有效期内),且未查询到第1项所列不良行为信息的,按照缴存金额的50%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同时,对违法企业增加缴存。即,以上企业如在各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或受理的投诉、举报和信访案件中发现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或存在拒不落实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户分账管理、总承包单位按月代发工资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和政策的,立即取消相应保证金减免优惠政策。(记者 薛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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