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残疾按摩师反杀案自11月15日一审公开庭审后,尚未宣判。但庭审后被害人一方家属在法庭外对该案辩护律师殷清利围堵辱骂一事有了下文,26日,据殷清利介绍,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区公安分局古城子公安派出所针对当时围堵的三名“积极分子”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殷清利说,11月15日12时50分左右,他走出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看守所刑事审判法庭,在门口,此案被害人吕某的十多位家属蜂拥而至围堵他,并说,“你不能为一个杀人犯辩护”“你是北京的,今天不让你回北京”。他提供的三段视频显示,除了辱骂之外,有人还对其进行推拉、撕扯衣服,他走入看守所门内才得以躲避。
“我只是正常的、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也没有对被害人人格方面进行任何评价。”殷清利说,当天下午,他便就这一遭遇报案。
殷清利说,这一幕的发生并非偶然,在此案6月5日庭前会议的庭审中,被害人一方的代理人(非律师)就对辩护律师进行过人身攻击、辱骂,他留有录音证据。本案庭审审判长宣读庭前会议报告时,已经对此进行认定,并对此代理人进行警告处理。
殷清利说,近日,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区公安分局古城子公安派出所办案民警向其送达了关于对参与辱骂的三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9年11月15日,在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盘南路西段抚顺市第一看守所临时法庭上,殷清利作为某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引发该案件被害人家属不满。2019年11月15日12时55分许,在抚顺市第一看守所门前,吕某等三人以语言方式威胁殷清利人身安全。
殷清利提供的三份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吕某等三人分别罚款五百元、二百元、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殷清利说,办案民警称有肢体接触、但认定殴打尚证据欠缺,并表示被处罚的三人非常懊悔,这样才做出了对三人行政处罚决定。
殷清利呼吁案件当事各方,一定要尊重辩护律师的依法履行职务行为,切不可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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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前报道,2018年9月18日凌晨2点左右,于海义在其工作的足疗店一楼休息时,吕某在店外敲门称要进店足疗,因已过营业时间于海义未开门。吕某在门外推动上锁大门,欲进入店内。于海义返回屋内取出折叠刀,来到大门附近,吕某将门推开强行进入室内,二人厮打起来。于海义持刀刺中吕某腹部一刀,致其倒地。
在足疗店二楼休息的丛某、王某听到声音,来到一楼并拨打了120及110。于海义随120救护车将吕某送至抚顺矿务局医院,并于医院内逃离。被害人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吕某系被带刃利器刺中上腹部,造成肠系膜动脉断裂大失血而死亡。
于海义于9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日,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于海义进行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抚顺市公安局对于海义执行逮捕。2019年1月,抚顺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于海义起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15日,该案由抚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了约3个小时,未当庭宣判。
庭审现场
庭审中,检方认为于海义行为系防卫过当,于海义及辩护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则认为系正当防卫,并强调在于海义自身是残疾人,与不法侵害人力量对比占下风的情况下,要求其实施“恰到好处”的防卫,有违常理常情,应设身处地换位思考。
此前报道显示,早年的一场严重车祸,导致了于海义肢体四级残疾。于海义的残疾人身份也是此案被公众广泛关注的一个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