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发布,人才公寓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本地(指人才公寓所在区县,下同)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本地无私有住房。为加快人才公寓建设,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依据《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博人才金政37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人才指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次人才。本细则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人才供应的政策性住房。分为租赁型和产权型两种类型。
人才公寓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按照 “市级组织、分级负责、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列入市重点工程项目,推进项目建设和房源筹集。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虑人才引进情况及居住需求,合理确定全市人才公寓建设数量和项目。每年10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建设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各区县根据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落实人才公寓项目选址、立项、资金筹措等工作,确保次年6月底前开工。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应充分考虑产业布局、人才分布情况,做到科学规划、布局合理。租赁型人才公寓宜在产业园区周边选址建设,更好地服务园区企业发展;产权型人才公寓主要在城市功能完善、环境优良地段选址建设。
人才公寓建设主要采取以下模式:政府组织建设、市场化运作及用人单位自建,其中用人单位自建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由产权人按照“不高于政府组织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标准”的原则自主确定。用人单位自建的人才公寓原则上只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分配。房源有剩余的,可以向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分配。具体申请程序、分配办法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分配结果报单位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