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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男子诉至法院讨要学费

来源:齐鲁晚报编辑:胡浩亮发布时间:2020-03-02 16:03:09

  2019年1月19日,济南男子高勇通过网络认识了自称北京一教育咨询公司的李老师。高勇自述,自己打算学习消防知识,考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于是向该教育咨询公司缴纳了3980元报名费。高勇还称,半年多后,该教育咨询公司与高勇联系称,报名需提供大专毕业证书,高勇不具备报名资格,缴纳1500元代报名费后他们可代报名,高勇随后缴纳该款。该公司还称,包通过,但需要缴纳12800元包通过费,于是高勇再次缴纳费用,以上收款均是被告公司微信收款码收取。

  然而,根据高勇提交的2019年度一级消防工程师成绩查询结果,其报名地市为湖南省长沙市,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成绩34分,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34分,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2分,考试结果未通过。

  于是,高勇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报名费3980元、包通过费12800元、代报名费1500元,三项共计18280元。

  济南市市中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前辅导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高勇依约支付3980元学费,高勇虽主张被告承诺包通过,应予以退费,但依据合同约定退费条件之一“(2)乙方学习的课程总量不得低于课程配置要求的课时量的85%,且单科成绩需达到50分以上。”高勇单科成绩未达到50分,故其要求退398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高勇称其于2019年8月再次签订包通过协议,并提交电子版合同,但该合同收费处空白,合同落款处无双方签字或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确认,故本院对该电子版合同不予认可。由此,被告收取相应12800元款项没有依据,高勇要求返还,本院予以支持。另高勇主张被告返还代报名费1500元,该费用被告亦无收取依据,故应当返还高勇。被告北京一教育咨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当庭质证、举证、答辩的诉讼权利。

  故判决,被告北京一教育咨询公司返还原告高勇12800元学费及报名费1500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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