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0-3111082 3047798688@qq.com
首页 > 中原 > 正文

从4月30日开始 太原市支付物业费将不能提取公积金

来源:太原晚报编辑:郭晨霞发布时间:2020-04-23 10:26:10

  太原晚报讯 (记者贺娟芳)从4月30日开始,太原市调整公积金提取范围,支付物业费将不能提取公积金。

根据相关规定,太原市对住房公积金提取部分政策进行调整。首先,取消支付物业费和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在此之前,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每隔12个月可提取一次。

其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金额不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取消住房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装修费用。

©2018中原新闻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