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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鸟周”的来历

来源:聊城日报编辑:胡浩亮发布时间:2020-04-23 17:35:55

 

  “春眠不觉晓,处处闻啼鸟。”春天是鸟儿繁殖的季节。人们常说:“莫打三春鸟”,我国劳动人民自古以来就有保护、爱护鸟类的传统。

  远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提出“覆巢毁卵,则凤凰不翔”(《史记·孔子世家》)。西周王朝不仅注意保护雌鸟,还注意保护幼鸟,“祭祀山林川泽牺牲毋用牝(雌性鸟兽)”“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周礼》)。西汉时规定“鹰隼未挚,罗网不得张于溪谷”“孕育不得杀,壳卵不得采”(《淮南子》)等。到宋朝,有关爱鸟护鸟的法令:“民二月至九月,无得采捕虫鸟,弹射飞鸟”(《续资治通鉴长编》)。元朝还规定了“严禁狩猎天鹅、鹰隼”的法律。

  明朝李时珍著述的《本草纲目》,不仅是药学巨典,还记录下鸟类与植物之间的生态关系。其中,第47卷记录水禽类23种,第48卷记录原禽类23种,第49卷记录林禽类17种、山禽类13种。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对爱鸟护鸟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这项工作进入一个崭新时期。早在1981年3月,中日两国为了保护迁徙于两国之间的候鸟,就签订了《保护候鸟及其栖息地环境协定》。9月14日,林业部等8部门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加强鸟类保护执行中日候鸟保护协定的请示》,建议在每年的4月至5月初(具体时间由省、市、自治区规定),确定一个星期为“爱鸟周”。9月25日,国务院批准了这一请示。1992年,国务院批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明确将“爱鸟周”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每年4月23日至29日为省“爱鸟周”,每年11月份为省“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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