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0-3111082 3047798688@qq.com
首页 > 中原 > 正文

女子一年内诈骗一嫖客70余万

来源:大河网编辑:李茗茜发布时间:2020-05-07 20:18:31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房琳 闾斌 通讯员 张传新

        4月28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郭某、王某敲诈勒索、诈骗案作出终审裁定,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1.5万元的一审判决。

  2018年5月17日,女子王某和男子刘某发生嫖娼行为。之后,一场针对男子刘某的“连环诈骗”便上演了。

  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底,不到一年间,王某和另一男子郭某经预谋后,虚构王某和刘某发生性行为后怀孕,威胁刘某要到其家中闹,随即对其进行敲诈勒索。先后编造出:王某怀孕需做手术、郭某帮助王某被他人殴打、郭某妻子要和郭某离婚、郭某离婚后需要租房及买房等多种理由,向刘某索要钱财。经鉴定,刘某在受到威胁后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先后向郭某、王某支付钱款共计71.09万元,两人将所得钱款用于购买毒品、网上赌博、购买车辆、日常花销。期间,王某还单独或伙同郭某虚构归还信用卡、王某父亲工地需要支付工人工资的事实,以借为名两次骗取刘某8000元。

  最终,刘某难以承受选择报警。2019年3月12日,郭某、王某被三门峡当地警方抓获。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郭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刘某交付钱财,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刘某钱财,数额特别巨大、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且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遂根据该案事实、情节,于2019年12月19日一审对被告人郭某、王某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1万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和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1.5万元;责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刘某71.89万元。

  一审判决后,郭某、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郭某、王某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遂不予支持。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中原新闻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