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谷武民 李萌萌 通讯员 杨芳芳 赵爱荣
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为获取利益,仍协助他人要求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并协助办理POS机的,已然触犯了法律。近日,淇滨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判处被告人郭某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郭某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据了解,2018年11月26日,诈骗分子(已另案处理)冒充鹤壁市军分区政委,以购买钢床的名义骗取家住鹤壁市淇滨区的刘某36.2万元,刘某按照诈骗分子的要求,将钱打入郭某虎的建设银行卡中,诈骗分子再通过郭某龙的POS机将该诈骗款提现。案发后,被告人郭某龙、郭某虎分别获取非法所得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龙、郭某虎明知他人购买其银行卡、POS机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为谋取非法利益仍予以帮助,主观上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官提醒: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他人提供帮助,此类行为虽然其没有直接参与实施上游犯罪,但很有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此类案件的发生,对于那些自以为不参与犯罪过程,只是以自己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然后提供给犯罪分子的人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