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法》规定,对在干部选拔任用、换届选举、职级晋升、职称评审、评先评优、专项检查等组织人事工作中通过故意虚构、编造、捏造歪曲事实等手段诬告陷害他人的,应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个性鲜明、坚持原则、担当作为的干部进行诬告陷害的,应从严从重进行处理;对受不实举报的领导干部,应视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及时澄清正名,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
《办法》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要对涉嫌诬告陷害行为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认真甄别研判、调查认定、处理追责;要及时通报典型案例,鼓励提倡实名实事求是反映问题,坚决反对和抵制诬告陷害行为。(赵继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