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12月21日14时30分,王某某在晋城市城区凤台街体育场附近乘坐车牌303路公交车,回泽州县犁川镇下铁南村。15时左右,公交车行驶至207国道泽州县犁川镇下铁南村附近路段(还未到达公交车停车站点),王某某欲下车,要求公交车司机原某某停车,司机原某某拒绝停车。王某某冲到司机身旁,强行抢夺司机手中的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失去平衡,向前行驶十多米后才强制停下。当时,公交车上共有28名乘客。车停后,王某某仍和司机原某某纠缠,原某某被迫报警。
评析:
5月26日,泽州县法院审结该起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宣判后,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近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实施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对司机进行谩骂,并置公共安全于不顾,抢夺司机手中的方向盘,危及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在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的7种从重处罚行为,比如车辆载客10人以上或时速60公里以上等,在这些情况下,“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公交车上乘客有28人之多,所以,对被告人应从重处罚,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明出行,平安到家。在此提醒大家,切莫拿公共安全开玩笑,生命只有一次,千万别因为自己一时冲动酿成悲剧。(记者闫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