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应急管理厅获悉,为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山西省已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
山西省将严格新建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对于新建尾矿库建设项目鼓励采用干式排尾等先进适用可靠技术;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从颁发、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完成与部、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的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尾矿库大数据安全监管平台)的联网工作。
尾矿库原则上一次性完成设计和建设,不提倡改、扩建;确因生产需要进行改、扩建的,只能进行一次,在原等别上提高一个等别;2018年7月20日后完成一次改、扩建的尾矿库,不再批准。已批准的新、改、扩建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在试运行开始前7天将试运行方案报属地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
此外,山西省还将加强对尾矿库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安全监管。凡承担尾矿库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的相应资质,并应符合相关要求,如: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等。 薛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