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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启动“云缴费”

来源:山西晚报编辑:郭晨霞发布时间:2020-12-27 17:29:08

太原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启动“云缴费”
  26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太原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启用了“云缴费”支付渠道,实现了单位住房公积金资金缴款跨行支付。

  据悉,目前太原已将“云缴费”网络缴款平台与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厅对接,实现了单位住房公积金资金缴存的网上跨行支付。缴存单位通过网厅完成本单位汇补缴业务时,系统提示可以选择“云缴费”进行线上缴款,单位确认同意后,网厅自动链接到“云缴费”平台,缴存单位按照“云缴费”平台和付款账户开户银行网上银行使用要求进行线上缴款操作。太原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收到应缴资金后,业务系统自动实时将单位缴款分配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云缴费”是一个综合性的网络金融支付平台,经商定,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提供以下住房公积金资金缴款服务支持,一是零收费,在住房公积金资金缴款过程中不产生任何费用;二是渠道多,能通过14家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向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进行资金支付缴款;三是实时付,缴存单位通过“云缴费”平台发出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缴款的付款指令、成功反馈等均为实时完成;四是易操作,由于网厅与“云缴费”进行了系统接口链接,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和资金缴款实现了无缝对接,全程网办。

  据悉,未使用网厅的缴存单位,在开通网厅业务功能时,可以一并申请启用网上缴款方式,应当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开通申请表》;已经开通网厅业务功能未启用网上缴款的缴存单位,申请开通网上缴款方式应当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网上缴款启用申请表》;由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向缴存分理处、管理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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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两种情况使用公积金需要提供房产证明

  26日,太原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今后,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缴存职工若需要使用公积金时,需要提供房产证明。

  第一种情况是用于租赁商品住房时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 T51353—2019)4.1.5—6,租赁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该项规定由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理处或管理部实施,缴存职工可以选择提供承诺书或继续提交证明。

  第二种情况是用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该项规定由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理处或管理部实施,缴存职工可以选择提供承诺书或继续提交证明。(记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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