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安阳市龙安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财购 罚决字〔 2022 〕第 2 号。
当事人:永乐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庆伟
身份证号:410522199001237716
单位代码:91410500MA3XBD1D03
住所(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健康路东段临街楼三层316号房间
本机关于2022年12月5日对你公司涉嫌存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2021年,你公司在代理“龙安区东风乡郭里东幼儿园附属配套工程项目”(采购文件编号:安龙磋商采购-2021-31)时,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2.2.1.3技术部分(40分)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行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之规定,已构成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政府采购项目检查工作底稿,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3.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受托人的主体身份;
4.委托代理协议一份,证明当事人系“龙安区东风乡郭里东幼儿园附属配套工程项目”的代理机构;
5.磋商文件节选,证明当事人磋商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违法行为;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磋商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违法行为。
根据你公司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节第六条“【二】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之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为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公开信息显示:永乐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伟,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环保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灌溉服务;农业园艺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业设计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企业管理;安全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人防工程设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测绘服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劳务分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公路管理与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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