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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金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被罚款56000元

来源: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企查查发布时间:2023-01-12 18:07:35

  近日,安阳县人民政府发布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2〕37号。

  安阳市金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3XACHLX0

  地址:安阳县韩陵镇韩陵大道5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五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8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建材(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行业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生产并产生粉尘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9月21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2〕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X):56000,代入公式:56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1 + 1 ) / ( 5 x 5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6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建材(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伍万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制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 40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公开信息显示:安阳市金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金,地址:安阳县韩陵镇,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用石加工;水泥制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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